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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訊】大陸官方權威人士稱﹐大陸1997至1999年3年間「資本外逃」規模達530億美元。資本外逃是指未經批准而違法違規的資本外流﹐即是超出政府實際控制範圍的資本外流。
据《明報》報導, 中國資本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移非法所得。如貪污﹑受賄﹑侵吞而來的國有資產﹐經由走私﹑詐騙﹑偷漏稅而攫取的巨額財富等﹔
(二)實現化公為私。國有和集體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轉移資產﹑利潤﹔
(三)逃避管制。中國對境外投資實行較嚴格的審批制﹐一些企業或個人未經批准而將資金轉移或截留境外﹐以規避當局的管制﹔
(四)趨利避險。一些企業將外匯資金轉移境外後又作為外資流回境內﹐以享受各種稅收和其他優惠待遇﹐這也被稱之為「過渡性」的資本外逃﹔
(五)轉移個人財產。由於擔心私人合法資本被侵佔﹐一些私營企業採取抽逃資本或購買「綠卡」到國外的辦法﹐將資本轉向所謂「避風港」國家等。
當局分別採用「直接法」和「間接法」(又稱餘額法)測算1997至1999年的資本外逃規模﹐結果顯示「直接法」的資本外逃規模合計483億美元﹔「間接法」累計資金外逃588億美元。有關部門估計中國在這3年間的資本外逃規模約為53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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