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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訊】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週 一 對 高 等 教 育 學 府 以 種 族 為 收 生 考 慮 因 素 的 政 策 保 持 沉 默 , 對 德 薩 斯 州 一 宗 平 權 法 的 上 訴 拒 予 受 理 。 之 前 , 下 級 法 院 裁 定 德 州 法 律 學 院 的 平 權 措 施 對 白 人 構 成 歧 視 。
星 島 電子 報 報 導﹐最 高 法 院 不 受 理 此 案 的 決 定 , 反 映 出 大 法 官 還 未 準 備 好 為 公 立 大 學 的 收 生 政 策 打 破 多 年 來 的 沉 默 。 不 過 , 這 並 不 一 定 是 最 高 法 院 的 最 後 決 定 , 因 為 有 關 密 西 根 大 學 優 先 招 生 政 策 的 訴 訟 將 於 十 月 到 達 最 高 法 院 。 最 高 法 院 方 面 並 沒 有 為 這 次 的 決 定 發 表 意 見 。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最 高 法 院 內 多 數 法 官 同 意 大 學 可 將 種 族 納 入 收 生 考 慮 因 素 後 , 最 高 法 院 一 直 未 曾 就 這 問 題 明 確 表 態 。
全 國 各 州 一 直 尋 求 方 法 保 持 公 立 大 學 的 少 數 族 裔 入 學 人 數 。 幾 個 州 則 在 法 院 的 命 令 或 經 談 判 而 達 成 的 協 議 之 下 , 終 止 高 等 教 育 學 府 收 生 時 的 歧 視 情 況 。
雖 然 這 次 德 州 的 案 件 只 牽 涉 法 律 學 院 的 收 生 政 策 , 但 此 案 對 德 州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力 卻 甚 為 廣 泛 。 聯 邦 第 五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否 定 了 法 律 學 院 的 政 策 後 , 德 州 已 為 州 內 所 有 公 立 大 學 設 計 新 的 收 生 制 度 。 取 而 代 之 的 新 政 策 包 括 保 證 高 中 成 績 最 好 的 百 分 之 十 學 生 能 夠 入 讀 州 內 任 何 一 間 公 立 大 學 。
不 過 , 研 究 院 及 其 他 專 業 學 院 則 廣 泛 地 招 收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 德 州 大 學 法 律 教 授 尼 柯 克 ( Douglas Laycock) 表 示 , 最 高 法 院 這 次 的 決 定 不 能 解 決 任 何 事 , 他 們 為 此 感 到 失 望 , 但 法 院 遲 早 要 為 這 問 題 作 出 裁 。 而 在 目 前 的 階 段 , 他 們 會 考 慮 其 他 法 律 上 的 可 行 辦 法 , 而 且 他 們 還 會 積 極 招 收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
德 州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的 收 生 政 策 會 對 非 裔 和 墨 裔 申 請 者 作 特 別 考 慮 。 最 高 法 院 本 來 在 九 六 年 首 次 被 要 求 審 理 此 案 , 但 法 院 當 時 卻 拒 絕 審 理 。 之 後 , 此 案 便 回 到 較 低 層 法 院 接 受 審 理 , 繼 而 又 逐 漸 回 到 最 高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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