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遇難定性起爭端 是故意殺人還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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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訊】關注浦江報記者遇難案﹐并不僅僅因為樓英俊是一名新聞記者﹐更重要的在于他也是一位普通百姓。如果法律不能救助每一位社會的普通成員﹐那么﹐要在整個社會樹立法律的威信﹐恐怕就是一件難事了。法律的精神之一是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地位。法律賦予了被告人上訴的權利﹐應不應該同樣地把上訴權給予受害人呢﹖

  2001年7月6日﹐浦江縣法院將開庭審理浦江報記者遇難案。

  此時﹐受害人親屬與浦江縣檢察院就案件事實及定性已發生爭議。前者認為案件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后者已按“故意傷害罪”將案件起訴至法院。

  如果縣法院審理后支持縣檢察院的起訴意見﹐受害人親屬已明確表示將不服判決結果。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一方不能上訴﹐只能請求檢察院向二審法院提出抗訴﹐而檢察院顯然是不會抗訴的。

  法律專家就此以為公訴案件一審后﹐受害人認為檢察院沒有充分代表自己的權益時﹐卻不能提出上訴﹐這是法律救濟受害人的一大欠缺。

  浦江報記者下班遇難

  浦江縣上的浦陽鎮﹐是浙江省內一座著名的千年古鎮。

  2001年2月8日星期四下午五時許﹐浦江報記者樓英俊下班后騎車回家。在浦陽鎮新華東路衛星賓館前﹐樓英俊的自行車與同方向騎車的女人吳軍云的自行車碰在了一起。與吳軍云同行的親戚吳榮盛﹑周必鋒三人跟樓英俊發生爭執。隨后四人在附近的新華橋上再次發生沖突時﹐樓英俊不幸從2米多高的橋上落下。吳軍云3人離開了現場。

  當地警方接報案后趕到出事地點﹐周必鋒被人拉回現場后被警方帶至浦陽鎮派出所審查。樓英俊被人救起送至浦江縣人民醫院搶救﹐診斷為顱骨﹑頸骨骨折﹐腦干出血。到2月27日下午樓英俊因傷勢過重死亡﹐年僅32歲。縣公安局法醫結論為﹐樓因從高處墜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腦功能衰竭而死亡。

  樓英俊在北京工作的弟弟樓英瑞﹐當晚10點得知哥哥遇難的消息后乘夜車趕回浦江。2月9日下午在途中得知哥哥已經不行了﹐呼吸停止﹐瞳孔放大。回到家時他看到的是一副慘狀﹐躺在病床上的哥哥實際上已腦死亡。尸檢時他看到哥哥的腦組織像糊狀﹐已經爛掉了。

  簡單案件案情撲朔迷離

  樓英俊遇難后﹐到6月22日記者采訪時為止﹐警方抓獲一名涉案人周必鋒。吳軍云和吳榮盛兩人在逃。警方目前正在進一步做抓捕工作。

  浦江縣有關人士認為﹐樓英俊遇害一案本來不複雜﹐現在案情卻變得撲朔迷離。樓英俊與吳軍云等3人沖突是誰引起的﹖樓英俊是被人推下橋﹐還是自己跌落的成為關鍵問題。

樓英俊家人聘請的聞達律師所樓冠敏律師說﹐就上述問題他到縣檢察院﹑公安局以及其他方面取來的証據﹐就有不一致之處。說法觀點很多﹐有各式各樣的版本。

  浦江縣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查明﹐在第一次爭執吳軍云等3人離開騎車到新華橋上后﹐是樓英俊趕上攔在前面與吳軍云3人再次爭吵﹐吳軍云用肩擠樓﹐周必鋒上前推樓。樓用磚砸周時﹐周用拳打樓。樓即仰天從橋上跌下。吳軍云3人隨后逃離。

  而受害人親屬則另有說法。樓英俊是被吳軍云從后面撞上的。樓不滿﹐吳軍云3人辱罵﹑推搡毆打樓英俊后離去。樓行至新華橋與吳軍云3人再次遭遇﹐發生爭執。樓為息事寧人推車向反方向離去﹐是吳軍云追上來強行拉住樓英俊的自行車﹐推搡﹑毆打樓英俊。周必鋒﹑吳榮盛也沖上來對樓進行毆打。樓英俊被3人從橋中間毆打到人行道邊緣欄杆上。其中一人抓起樓英俊的腳﹐將樓掀下橋堤。樓即仰天倒栽蔥跌下橋去。吳軍云等3人逃離現場。

  受害人親屬說他們有派出所﹑檢察院和律師取証為據。

  受害人和檢察院發生爭議

  很難想像受害人和檢察院之間會出現爭議﹐但這樣的事情在樓英俊遇難案上就實實在在地發生了。

  浦江縣檢察院依據查明的情況﹐認為“被告人周必鋒故意用拳頭擊打他人﹐致人從高處跌下死亡”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已向縣法院提起公訴。

  受害人親屬不同意縣檢察院的起訴意見﹐認為吳軍云﹑吳榮盛﹑周必鋒3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一份家屬的申訴信中﹐樓英俊親屬甚至指責縣檢察院的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當﹐是重罪輕訴﹐為重罪輕判埋下伏筆。

  樓的親屬認為他們的觀點﹐在縣檢察院起訴書所附的証人証言和其他目擊者的証言中均可得到証實。特別是關于樓英俊持磚頭一事﹐除了犯罪嫌疑人周必鋒的供述外﹐沒有其他証據加以証實。況且周的口供存在明顯的漏洞。

  樓冠敏律師說﹐他個人認為目前情況下很難定性﹐從哪方面講他都覺得証據上都有不足。被告人周必鋒聘請的朱律師也很謹慎地言道﹐他對縣檢察院的起訴也有不同看法。

  殺人和傷害后果不一樣

  樓英俊親屬和縣檢察院之間﹐就樓英俊遇難案的定性之爭到底有多大意思﹖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專家解釋道﹐依據法律表述的順序﹐如果法院認定一個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殺人罪﹐量刑時首先考慮的是判處其死刑﹑無期徒刑﹐其次才會考慮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認定一個犯罪嫌疑人犯的是故意傷害罪﹐量刑時首先考慮的是判處其有期徒刑﹐最后才會考慮判處其無期或死刑。

  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一審案件﹐中級法院才有權管轄。基層法院無權管轄。

  再明白一點說就是﹐縣級法院無權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無期或死刑的判決。只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的法院才有此權力。縣級法院接到縣級檢察院的起訴書后﹐如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在審理之前可退回縣檢察院。如已開庭審理﹐經上級法院同意可移送上級法院審判。檢察院必須配合。

  浦江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張女士說﹐他們預測被告人周必鋒不可能被判重刑。縣檢察院和縣法院的意見可能是一致的﹐不會有很大的差別。

  或許因此﹐樓英俊的親屬提出應由金華市中級法院審理此案。

  救濟受害人法律有欠缺

  盡管樓英俊親屬不滿意浦江縣檢察院的起訴意見﹐并向縣檢察院表示了他們的不滿﹐但縣檢察院還是把案件訴到了縣法院。縣檢察院和樓英俊親屬都說縣法院將于7月6日開庭審案。

  張檢察官說﹐縣檢察院這樣做是按事實和法律來認定的。縣檢察院也不可能等到縣公安局抓到了吳軍云和吳榮盛﹐再起訴周必鋒。那樣的話檢察院就違法了。

  現在的問題是﹐受害人認為檢察院機關沒有充分代表自己的權益時﹐如何依法申述自己的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介紹說﹐依《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被害人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理受害人的刑事部分。這是法律對受害人的一種特別保護。

  受害人對檢察院的起訴有意見時﹐代理人雖不能決定檢察院的起訴意見﹐但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可就刑事案件的事實﹐定性﹐量刑代表受害人提出意見。

  如果一審法院接受了檢察院的意見﹐沒有采納受害人的意見﹐依法受害人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顯然﹐這樣的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抗訴的。而受害人也不能提出上訴。

洪道德教授以為﹐刑事案件一審后﹐如果檢察院不抗訴﹐受害人也不能上訴﹐這表明法律在保護受害人上手段很欠缺。

  他認為﹐從有效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角度看﹐如果檢察院抗訴﹐就不允許受害人上訴﹔如果檢察院不抗訴﹐應該賦予受害人直接上訴的權利。從公平的角度講﹐法律已經賦予了被告人上訴的權利﹐也應該給予受害人上訴的權利。

  這就如同《刑事訴訟法》145條規定﹐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就允許受害人起訴是一個道理﹐給予受害人一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機會和法律救濟的渠道。受害人的權利就比較完整了。

  化解受害人親屬的悲情

  據記者了解﹐浦江報記者樓英俊遇難一事﹐當地媒體未對此事做出報道。這多少讓人有些不解。樓英俊1991年大學畢業后分配至浙江螢石礦山技工學校教書﹐1994年調入浦江報社。浦江報社總編評價說﹐樓英俊是報社一名工作不錯的記者﹐他出事后報社很同情。至于該報為什么未報道樓英俊遇難一事﹐這位總編解釋說﹐因為有關方面就此事一直沒有准確結論﹐所以才沒報道。

  樓英瑞3月8日參加完哥哥簡單的遺體告別儀式回到北京后﹐為哥哥做了一個紀念網站(www.yingjun.org)。他說哥哥新婚不久﹐沒過上几天好日子﹐就遭此大難。家人的悲傷難以言表﹐同時樓家為處理樓英俊的后事經濟上也承受了很大的壓力。

  樓英俊親屬現在初步有了一個要求被告人賠償的標准。樓英瑞大致算了一下﹐哥哥的死亡賠償金﹑醫藥費﹑喪葬費再加上父母的贍養費和精神賠償金﹐大約是40多萬。據他們的律師了解被告人可能沒那么大的賠償能力。

  在經濟賠償上﹐法律專家建議檢察院應放手讓被害人和被告人進行協商。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也可因此求得被害人一定程度上的諒解。對此結果檢察院可給予充分考慮。因為檢察院在起訴之前要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被告人對自己所造成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的彌補。

  這樣也可能避免在法庭上出現一種“三角”矛盾。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被告人辯稱自己無罪或罪輕﹐被害人認為被告人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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