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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訊】 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先生昨天說,特首董建華先生日前指法輪功組織毫無疑問是邪教只是董先生個人的意見,其他人可以有不同的意見,最重要的是特區政府將按香港的法律、法治(ruleoflaw)傳統處理這個問題。
我們不同意董先生日前指法輪功組織是邪教的不當言論只是他個人意見的說法,但對於曾先生沒有緊跟董先生的言論,表示願意按照香港的法律、法治傳統處理有關問題是支持的,並希望曾先生的意見、看法成為特區政府處理法輪功問題的準則。
何必殺氣騰騰
正如很多社會人士、宗教團體一再指出,香港的法輪功組織在香港練功、集會已有一段時間,在北京政府大力打壓法輪功以前,根本沒有多少人注意到這個團體。即使在打壓以後,香港的法輪功組織及成員也依然是一個依法行動、依法集會的團體,既沒有過激的行動衝擊公共秩序及安全,遊行及集會也依法向警方申請。像這樣合法、和平的團體,怎麼需要殺氣騰騰地扣帽子甚至威脅立法禁制呢?這樣做不是置本地合法團體的權利於不顧嗎?不是偏離了香港一貫的法治制度嗎?
而且,香港的法治制度中本已有行之有效的條例、案例對付違法的團體、危害社會秩序的團體,例如教唆他人犯罪、使用暴力、傷人等,在現行的條例中已有規定;任何人的行為違反有關的規定,已可予以懲處,根本不需要另定甚麼邪教法之類的法例。更重要的是邪教法之類的法例已把針對的對象從行為轉移到思想,並且引入了封建時代的「株連」概念,把個別人的違法、反社會行為視為團體內所有成員的罪證,並據此懲處所有人。像這樣的法例,勢將破壞香港的法治制度及精神,勢將破壞香港固有的宗教及思想自由,特區政府有理由走上這樣的歪路嗎?
嚴格依法辦事
我們很同意曾先生說香港跟內地有不同的社會及司法制度,因此處理法輪功問題也有不同的方法。香港的方法是嚴格按照香港的法治精神辦事、嚴格按照《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文辦事,把法輪功視為跟其他合法註冊及活動的團體一樣,可以有活動、集會及表達意見的自由,不需要刻意針對,更不需要高調打擊,更不需要像董建華先生那樣把人家定性為邪教。
原載《苹果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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