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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訊】 南華早報2001年6月19日刊登香港代表法律界的立法者瑪格麗特.吳撰寫的題為”董使基本法岌岌可危”一文,全文如下。
上星期四,在行政長官与立法委員的答問會上,董建華的法輪功“毫無疑問是XX”的強硬說法不僅僅是對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挑戰,它進一步侵蝕了香港的法治,并損傷了對“一國兩制”的信心。許多人想起董先生二月份在立法會問答會上的言論。當時,他拋開准備好的講稿,說法輪功“具有一些X教特征”。從那時到現在,法輪功團體沒有什么高漲的活動,香港的法律也沒有任何改變。 然而在大陸,司法當局有一個新的法律“解釋”,該“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并于6月10日由新華社播發。它更加收緊了對法輪功活動的限制,并更加強了對違反這些限制的定罪處罰。
在基本法中,明确聲明大陸的法律不适用于香港,除非它被明确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附件三中列出了哪些大陸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區。
因此,北京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的最新反法輪功法律并不适用于香港。對香港來說,法輪功仍然是一個依照社團條例注冊的合法團體。正如政府所承認的,法輪功沒有触犯任何法律。基本法保護該團體成員的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免受干擾。
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領導,行政長官有義務貫徹基本法-這也是基本法中明确規定的法律條文。他對特區法律,包括基本法的公然漠視令人震惊。他說法輪功“毫無疑問是XX”,接著又說因為法輪功不是宗教所以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這些言論毫無事實根据而且在論述上自相矛盾。
然而這回,董先生大膽發表此言論并向民主党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他是經過再三考慮的。此信號清楚地表明:在他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將唯北京馬首是瞻,而不顧香港的法律立場。換言之,北京的指示越強硬,法律的保護就越脆弱,如果在香港還存在法律的話。
當然,這看起來不言自明。對北京而言,這正是他們所期望的。我只能說應該說明這些顯而易見的事情,因為政府官員堅持說政府尊重法治并將遵守它。這番話上次是5月18日,新任特區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對立法委說的。如果這不是真話,象他這樣的人就應該停止對立法委和對世界撒謊。
我也不認為董先生所說的,現在還不是立法反對法輪功或“邪教”的時机可以成為我們的寬心丸。如果政府真的尊重法治的話,這話還有點意義。對于法律沒有明确禁止的,任何人都有做的自由。但是如果無論有無法律基礎,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可以被政府公然誹謗和誣蔑,那么立法行為就變得黯然失去意義了。
實際上,該言論的內在本質是董先生僅僅把法律看做是表達政府立場的更強勁的方法。這是典型的“人治”,与“法治”根本沒有關系。當北京試圖在大陸建立法制時,行政長官將特區迅速由“法治”變為“人治”,這是一個悲劇。 董先生對法輪功的言論也不是一個孤立事件。同樣嚴重--也許盡管沒那么轟動--的例子是立法保證中央人民政府駐港官員遵守本地法令。
按照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官員必須遵守香港法律。然而“特區解釋”的總則一,以及條例法令總則中規定,除非條例明确聲明或通過“必要的暗示”,否則對這些人沒有約束力。因此,標識出适用于北京駐香港官員的條例,并相應地修訂這些條例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修訂可以產生極大的效果,做起來卻又非常簡單,僅僅需要加入一條:“該條例對政府具有約束力”即可。早在1998年,政府就同意至少有15項法令應該按照總則一中的定義,對“政府”具有約束力,其中包括中央駐香港官員及其職員。然而迄今為止,尚未通過實施此規定的修正案,結果是中央駐香港官員無需遵守我們的法律。立法委被告知,理由是已經就此類修訂的措詞征求北京的意見,到現在為止,北京尚未同意這個方案。
另一項條例,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條例,按照政府的說法,是如此复雜,必須征詢北京的意見以确定是否适用于中央駐香港官員。其中一個主要的條款是,如果一個團體或机构收集了某人的資料,在該人要求下,要向該人透露所收集的該人資料。很顯然,香港公眾理應關注,該條例應适用中聯辦,其前身是新華社駐香港分社。
經過了三年時間,情況毫無進展。立法委的持續壓力已經將真實情況曝光,就是在北京沒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政府不敢將香港法律适用于北京駐香港官員和職員。甚至法律草案要得到北京的同意。基本法的條款再一次成為一紙空文。
其中暗含之意是,如果上級政府被明确要求遵守香港法律是個丟面子的事。孔子的名言“刑不上大夫”在此得到充分展示。法律僅僅是用來控制老百姓的。
統治階級凌駕于法律之上。在此基礎上的立法是對法治的嘲弄。
本文作者瑪格麗特.吳是代表法律界的的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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