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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 操縱股价的四個庄家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采用集中資金、自買自賣等方式影響和控制股票价格,將一支几元錢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賬面盈利一度達到20多億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后,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這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證券欺詐現象最典型的縮影。
據新浪財經報道﹐億安科技案再一次說明,中國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亟需完善和創新。
啟示之一:應建立獨立于交易所的實時行情監控系統
雖然滬深證券交易所從技術上已能對股价异動行情實施即時監控,但為什么對類似億安科技這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漠然視之?為什么不停牌進行調查或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也許很難找到一個令投資者滿意的答案,但這些問題至少表明從屬于交易所的監控系統缺少效率和不公正。當務之急是對交易所進行體制變革,將其事實上隸屬于證監會的地位改變為市場化的獨立運作,設立獨立于交易所、隸屬于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的行情監控系統,由聘請的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才組成監控隊伍實施即時監控,并及時采取風險防范和警示措施。
啟示之二:對證券經營机构及其操盤手的行為嚴加制約
各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必然离不開證券經營机构及其操盤手的密切配合,雖然分工不同,但卻是共謀欺詐,坐地分贓。庄家用個人身份證開戶,建倉分倉,買入賣出,轉移非法所得,沒有證券經營机构的配合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強制證券經營机构及其操盤手承擔連帶責任外,監管部門還應強化證券經營机构的內部制約机制,并對違法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吊銷其經營執照。
啟示之三: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動態監管
現有的監管机制滿足于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即對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确認,而對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后發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誤導、欺詐、惡意影響股价行情的信息沒有采取有效的跟蹤和隨机監管措施。這些惡意欺詐和誤導行為近几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已成為一种典型的敗德行為。億安科技為配合庄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謂“与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納米技術”等虛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資者上當受騙。對此類市場中小儿科似的騙術,投資者深惡痛絕,但監管部門至今仍無動于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几句譴責了事。
啟示之四: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与庄家的關系實施“陽光法”
絕大多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有關,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一手炮制。為此,需要從制度上將他們与庄家的關系予以公開,并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其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數量、開戶机构、持股數進行适時披露,限制其通過咨詢等中介公司買賣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并限定買賣間隔;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及其他高管
人員的親屬、部下或在事實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級市場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的,董事長等人負有公開披露的義務。
啟示之五:對違規操縱市場的庄家進行致命打擊
我們應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證券市場是由6000万投資者支撐的市場,而不是由少數庄家和机构大戶支撐的市場;是普通投資者養肥了庄家,而不是庄家養活了投資者。因此,規范證券市場,嚴厲打擊黑庄,也許在短期內會對股价產生影響,但從中長期來說,保護了更多無辜的股民免受欺詐導致損失,而且,在客觀上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擠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在這种打擊下,普通投資者會
有損失,但庄家的損失更慘重,因為他們籌資成本更高,資金鏈條更脆弱,積聚的財務風險更大。另一方面,通過培養合格的机构投資者,規范公募基金,啟動私募基金,開放有資格的證券咨詢机构接受委托理財、代客買賣股票,使一大批嚴格接受監管的“善庄”成為交易市場的主力。
啟示之六:將利益補償机制的建立作為保護投資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現有監管机制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層面,以及主要滿足于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進而向投資者作出較為抽象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教育和提示。這些監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卻遠遠不夠。監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標准之一,應當是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誤導等欺詐行為中出現損失時,能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獲得補償。監管者應當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無論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宗旨,均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如果監管者只滿足于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將違法者從投資者那儿騙取的金錢上交給國庫,那么很顯然,監管者并沒有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法定職責。此外,在投資者依法主張民事索賠權時,監管者惟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旗幟鮮明地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行動,從而贏得投資者的信賴。須知,監管者本質上代表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應當是代表机构大戶、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啟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權力”的管制机构及其負責人不宜對股市行情發表主觀性、傾向性言論
在億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的關口,有關机构的負責人以支持科技股為由盛贊這支中國百元股,在客觀上“配合”了庄家的操縱行為,給投資者以政策層面的誤導。事實多次證明,管制机构關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去引導股市行情,否則一旦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管制机构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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