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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地下組織部長”陳仕松的“后台老板”、原瑞安市委書記葉會巨今天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零6個月,沒收財產5万元,追繳所得贓款9.5万元。
45歲的葉會巨于2000年1月20日被檢察机關依法逮捕。同年5月5日,檢察机關以受賄罪向龍灣區人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庭審查明,葉會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10.5万元。其中一部分受賄案件是与瑞安市擅長跟蹤、盯梢干部的“地下組織部長”陳仕松“合作”而成的。1997年葉會巨從陳仕松處收受了4個人為提職而轉送的“感謝費”,共計3.5万元。其余受賄的是,1996年至1997年,葉會巨幫助他人分別承接了國道線高架橋路燈、瑞安市某住宅新區主干道照明燈、瑞安市政府新大樓裝潢等工程業務,工程總造价320多万元。他從中收受賄賂5万元。1998年新年,他又收受了瑞安市華瑞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的賄賂2万元。
一審法院認為,葉會巨的上述行為已构成受賄罪,鑒于葉會巨認罪態度差,無悔罪表現,贓款未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酌情從重處罰。根据我國有關刑法,判處葉會巨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5万元,追繳所得賄賂款10.5万元。
葉會巨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不构成受賄罪。溫州市中級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葉會巨收受的賄賂款中,檢察机關二審列舉的證据和法院二審庭審出示的證据,經庭審質證,其中9.5万元的事實具備合法性、客觀性、并聯性,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据體系,對其效力應予以确認。而一審法院認定葉會巨收受張某1万元的賄賂款,有關證据尚未形成完整統一的證据體系,對此不予認定。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會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构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至今尚未退出贓款,認罪態度差,應酌情從重處罰。該院同時撤銷龍灣區一審法院對葉會巨的刑事判決。
此前,“地下組織部長”陳仕松已被二審法院判處14年有期徒刑、沒收財產30万元。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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