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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訊】自從中共官方強奸民意, 把法輪功定位為「邪教組織」後,天災人禍在中國一年比一年烈,官僚腐敗,社會治安也每況愈下。時下,北方有四十年不遇的大旱;南方發大水,十八縣一百四十四個鄉鎮逾百万人受災;蝗禍11省區市,1千5百万畝地受災;江西芳林小學大爆炸,四十几個學生和老師喪命黃泉;石家庄連環大爆炸,一百多人被炸死亡;江西南昌幼稚園火災,十几個幼小的生命又消失了;還有黑幫惡勢力,下崗工示威。。。
中共當局對上述情況已經應接不暇,近日卻又把法輪功定位為「反動政治組織和政治勢力」,同時發布更為嚴苛的所謂「適用法律」對法輪功予以全面打擊。中共對法輪功的嚴厲可謂無以復加。
據星島日報報道﹐中共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制訂及公布《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並由今日起實施。按照這一更為嚴厲的對刑法的新解釋﹐「法輪功」成員製作宣傳品、在互聯網散布消息、向境外透露「法輪功」被打壓等行為﹐都可能被當局以「組織、利用邪教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定罪處罰。
據新華社報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法輪功」成員製作、傳播宣傳傳單、圖片、標語、報紙三百份以上﹐書刊一百冊以上﹐光盤一百張以上﹐錄音、錄像帶一百盒以上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刑期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節嚴重則七年以上。
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負責人表示﹐在「法輪功」被取締後﹐仍聚集、公開進行活動﹐或者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二十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二十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對於採取各種手段﹐獲取和掌握政府在處理「法輪功」邪教組織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規定在內的國家秘密﹐《解釋二》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過?空S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期分別由五至七年、十年甚至無期徒刑。
大陸六十年代的三年大飢荒,七十年代的唐山大地震被視為對中共在華夏大地上倒行逆施的報應。今天大陸所出現的天災人禍﹑社會亂象同樣讓人對當局的作為感到苛政難以苟同。(//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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