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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訊】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偵辦前台灣省政府物資局代購矽鐵砂弊案,發現物資局原以「委託購銷」方式,協助私人企業航盛公司進口三批矽鐵礦砂,此一動作遭質疑後,又連續兩年以「存倉監管購銷」名義,向航盛公司整批收購數億元矽鐵及高碳錳鐵等礦砂存倉,專供航盛隨時提領轉售獲利;檢調單位懷疑其中涉有圖利之弊端,決定約談前物資局長張麗堂到案說明。
據指出,專案小組認為有必要約談張麗堂的原因,除了這宗礦砂採購案,是物資局(現已改名為物資處,隸屬經濟部)打破慣例,首次與民間企業簽訂「委託購銷」契約,且做成此一重大決策,以及隨後雙方改採「存倉監管購銷」模式,持續合作多年期間,都是由張麗堂在任內簽字決行。
檢調單位事後獲悉,張麗堂與航盛公司負責人莊新本,早於民國七十年代,即因「台南同鄉會」結識,故不排除莊新本利用私誼,說服物資局以公家資金代墊貨款,等航盛轉售獲利後再行償還,以此方式協助航盛公司降低進口成本,使其大幅提高參與中鋼、唐榮等辦理相關煉鋼原料採購競標的能力,甚至取得長期訂單,作「無本且穩賺不賠生意」。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官洪威華根據線報,日前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蒐證得知,物資局在沒有先例情況下,依憑八十四年七月三日,省政府政風處發出的一紙公函,指出「國內煉鋼所需矽鐵原料,由八十四年四月初迄今,每公噸自一萬八千元漲至兩萬五千元,為免造成物價波動,影響工商業發展,建請協尋料源平抑漲風」,物資局即於八十四年底,以「委託購銷」名義,與航盛公司簽訂契約,
檢調認為應查明有無涉嫌直接圖利民間企業。
檢調單位查知,航盛公司自物資局取得一張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開具的擔保信用狀後,即於八十五年一至五月間,透過其香港關係企業凱富公司,分三次向中國大陸進口總計一千六百九十公噸的矽鐵砂,貨款皆由物資局先行墊付,等中鋼驗收無誤並撥款,才償還物資局。
其中物資局雖收取百分之一點五的「手續費」,但扣除貨款付、收期間原存放銀行應收利息,實際上並無利潤。
此外,專案小組調查發現,此一手法經省議員提出質詢後,八十五年八月間,物資局隨即改以「存倉監管購銷」方式,繼續與航盛公司合作。
根據物資局日前被檢調約談到案的官員說法,所謂「存倉監管購銷」,亦即航盛公司為降低成本,先自行向國外進口整批礦砂,全數售予物資局,堆放於中南部倉庫內,等航盛公司自中鋼、唐榮等企業標得訂單,再依原價向物資局提領轉售。 檢調人員認為,此舉無異以公家資金,為私人企業量身訂做「無息融資」貸款,圖利航盛公司意圖相當明顯;檢調人員說,若所有參與中鋼、唐榮等相關採購案競
標廠商,皆要求比照航盛模式辦理,物資局如何面對?
據了解,物資局官員日前接受約談時宣稱,物資局是基於降低國營企業中鋼公司購料成本,以貫徹上級「平抑物價」要求,且物資局與航盛公司之間的關係,屬於買賣行為,雙方甚至有發票往來,並非外傳替航盛公司「作保」或「墊付貨款」,風險卻由物資局承擔。
據專案小組透露,物資局代購矽鐵,與省政風處業務並無直接關係,卻由政風處交辦,似有違常理;且當年物資局成立宗旨,主要是替國營企業或政府部門進口小麥、大豆、煤礦等大宗戰略管制物資,從未以類似方式,為私人企業尋找貨源。
何況,解嚴之後,包括矽鐵等相關物資,幾乎已全數開放民間自由貿易,連中鋼本身,當時也早有能力獨自從國外進口矽鐵;由此觀之,若物資局與航盛之間,確為「買賣關係」。
了解案情人士說,若由中鋼自行向外國採購,或委託物資局代購,其所需成本都比較低;但當時卻由航盛公司向物資局簽訂委購契約,物資局再透過航盛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凱富公司,自中國大陸進口矽鐵砂,成本反而較高。
若要達到「平抑物價」的目標,則似宜採取前者模式,也才符合物資局一貫為國營企業代辦大宗貨物採購的政策。
檢調質疑,既然物資局官員表示,八十五年為航盛代購矽鐵後,矽鐵價格即已回跌至合理價位,平抑物價的目標暨已達成,則隨後二年,物資局何必再與航盛公司簽約,整批購入數量、金額均數倍於前三批總和的矽鐵及高碳錳鐵?而且直到航盛爆發財務危機,才不得不終止合作關係;為釐清相關疑點,檢調單位決定儘速約談張麗堂到案協助調查。
前物資局長張麗堂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出,物資局介入相關採購案,完全是基於上級「政策指示」及最低風險考量,且過程絕對合法。
記者問:物資局為何「破例」受理民間企業委託,為航盛公司代購矽鐵砂?
張麗堂:根據「物資供應銷售業務處理要點」,物資局本來就可承辦民間委託購銷業務;為此,八十五年度物資局還特別編列兩億三千餘萬元預算,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農工原料購銷業務。
八十四年間,國內煉鋼所需矽鐵原料,在三個月內,每公噸自一萬八千元飆漲至兩萬五千元,台灣省政風處遂來函要求物資局協尋料源,以平抑漲風。
當時物資局向中鋼查詢,得知國內相關礦砂供應廠商名單,恰巧其中一家航盛公司,自媒體看到物資局刊登相關採購公告,主動向物資局接洽,雙方才決定進行合作;物資局同仁開會研商,做出結論後,再呈報由我親自簽核,過程中絕不可能有任何不法弊端。
記者問:物資局被檢調人員懷疑,利用公家資金協助民間企業作「無本生意」,實際情形為何?
張麗堂:航盛公司本身需承擔匯率及交易風險、支付貨款、運費、關稅、營業稅等費用,並非「無本生意」;至於雙方如何合作,有關細節問題,我請當時承辦科長陳清泉(現任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業務清理小組業務一組組長)說明。
陳清泉:物資局與航盛公司的合作關係,事實上是買賣行為,這點可從提貨單上載明我本人名字,以及簽約時,註明航盛公司需支付貨款的百分之一點五給物資局為證。
換句話說,貨款雖由物資局支付,但相對地,貨運進港後,只有我有資格提領,且直到運交給中鋼驗收無誤後,才付兩成尾款。
更重要的是,航盛公司向物資局提出購銷申請,必須同時檢附「中鋼公司付款約定書同意函」,該函規定中鋼公司於收到相關礦砂後,必須將貨款直接匯入物資局戶頭;此外另須檢附各項文件,以確保到貨品質及收款無虞。
記者問:物資局經辦本案期間,為何主動開具「信用狀」為航盛擔保?
陳清泉:這完全是依商業慣例,專為本局購貨所開立,額度用盡即無效,並非「循環使用信用狀」;主要目的在於出口商依期限交貨裝船後,持相關文件,送押匯的台企銀北鳳山分行辦理押匯,由本局支付八成貨款。
記者問:八十五年八月,雙方為何改以「存倉監管購銷」模式合作?
張麗堂:航盛自大陸進口矽鐵,夏季與冬季的成本差異過大,基於降低成本考量,才決定由航盛公司於低價時先行大量進口,經中鋼檢驗確定品質無誤,才由物資局以貨款九成購入,存於倉庫中,等航盛取得訂單,才向物資局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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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處前局長張麗堂涉嫌礦砂弊案將被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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