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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訊】 影片《臥虎藏龍》的音樂版權糾紛,在曲直是非、迷亂難辯的第一輪“各自表述”結束后,“受害方”宁勇終于在6月8日正式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
据宁勇的律師劉興桂稱,這次起訴有五六個被告,第一被告是香港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此外,是《臥虎藏龍》的各個制作方及中唱上海公司;最后一個被告才是譚盾。起訴方認為,作為作曲者譚盾,說自己不知道侵權內情,讓人難以想象,劉律師明确表示:“我們只要求譚盾能夠承認侵權事實。”
之所以仍然在譚盾是否侵權的問題上糾纏不清,顯然糾紛雙方在電影藝術創作特殊的“拼湊”方式和音樂作品創作的獨立“發明權”上,有著完全不同的理解。雙方站在兩個完全不同的“游戲規則”立場上各執一詞,顯然不可能達成什么建設性的共識,到底應該納入哪一條軌道,法律將最終給予裁定。
其實,糾紛的主要內容就是兩個問題:譚盾的音樂是否侵權?中唱上海公司是否有資格代理該公司已出版發行的宁勇錄音使用權。第二個問題似乎比較明确,解決起來也比較簡單。但是,人們更加關注的將肯定是第一個問題,這也肯定是“游戲”中最“玄妙”之處。
譚盾此前曾發表聲明,稱“侵權”一說是由于“對電影音樂的原創音樂著作權和資料音樂使用權的混淆或誤解;另外,導演一般是獨立決定資料音樂的采用,原創音樂的作曲家無權也無義務干涉導演對資料音樂的選擇和決定。”故作為作曲家,他“与宁勇先生之間沒有任何版權糾紛”。對于譚盾把《絲路駝鈴》列為“資料音樂”的說法,劉律師則不肯認同,他認為應該歸為“背景音樂”,而導演在使用背景音樂時,應尊重原創者的意愿。如果以“資料音樂”和“背景音樂”這兩個概念作界定的話,不知這場糾紛与譚盾還有何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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