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竟告出個“非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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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由於當地漁政部門的扯皮推諉,駐馬店市養魚戶張公瑾養的20萬斤魚被污染致死卻無法索賠。張公瑾以行政不作為將漁政部門告上了法庭,但法院的判決卻令人大吃一驚:這個已經行使了四年執法權的機構,竟被認定為“非法機構”而駁回了他的上訴。

南方週末報道﹐新華社1月8日曾播發<<20萬斤魚為何會“白死”>>一文,文中提到駐馬店市養魚戶張公瑾承包的100畝水面里的魚,在2000年9月因遭受嚴重的水污染幾乎全部死絕,而應當對漁業水體事故負責的當地漁政部門–宿鴨湖水庫管理局漁政監督管理站卻推諉扯皮,遲遲不對水體進行化驗、查明污染源,結果使他無法向污染方提出索賠,蒙受慘重損失。漁政部門的不作為讓張公瑾多方籌借的30多萬元投資頓時血本無歸,他也因此將其告上法庭。但汝南縣法院近日卻駁回了他的上訴,理由竟是:被告方漁政監督管理站是“非法機構”。

記者在宿鴨湖水庫釆訪死魚事件時,有關負責人也向記者大力介紹過其工作業績。并且記者手中還有一份駐馬店水利局1997年下發的正式文件––《駐馬店地區水利局關於成立宿鴨湖水庫漁政監督管理站的通知》。但誰知幾個月後,記者釆訪過的這個機構竟成了“非法機構”。

記者再赴當地釆訪時,好容易找到的汝南縣法院的主審人員借故上廁所不知所蹤,被告方也一直避而不見,記者只拿到了法院的行政裁定書。法院裁定被告是“非法機構”的主要依據是:駐馬店水利局雖下文成立漁政監督管理站,但未經地區政府批准、未到人大備案、未向社會公布、對外沒有掛牌,由於沒有依法設立,所以是“非法機構”。

但記者在釆訪駐馬店水利局時,卻得到了相反的解釋。水利局人事處處長介紹說:漁政站和水產站實行的是兩塊牌子,一班人馬,并不需要到相關部門備案,局里的水產處和漁政處也是這樣運行的。局長王潤德也表示:漁政站早已成立,并一直在行使執法權。 記者在釆訪中了解到,這個“非法機構”用漁政監督管理站的名義,四年來已先後向宿鴨湖上游的數家造紙廠、化工廠、制藥廠行使了總額達數十萬元的排污處罰權。就在去年8月份,漁政監督站還向駐馬店化工總廠下達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化工總廠因有“重大漁業污染事故違法事實”而處以了15萬元的罰款。

汝南縣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原本一起普通的行政訴訟案件帶來了更多的疑問:一個“非法機構”為何能行使四年的行政處罰權、罰沒數十萬元錢款而不被監督?民告官又為何會告出個“非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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