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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2000年8月10日,西北政法學院法學一系教師張偉、《消費者導報》記者王哲接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他們于同年8月3日就手机用戶“每月捆綁收繳的10元幫困基金不合法”訴陝西省政府及省長一案,己正式受理,即將開庭審理。
兩位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确認手机每月捆綁收繳的10元幫困基金違法并予撤銷;2.返還從1998年1月1日至今所收取的幫困基金及利息。
這是一起關系到陝西省上100多万手机用戶的公益訴訟案件。
誰應是此案的被告?
從表面上看,直接收取此項費用的是電信部門,与用戶直接發生關系的也是電信部門。
但經查詢得知,這每月10元的“幫困基金”是電信部門為陝西省政府代收的,有陝西省政府〔1998〕4號文件為据。從這個文件生效之日的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收繳,到2000年8月,已收取了兩年零8個月,此文件至今仍在執行中,每月10元錢的幫困基金仍在收取。
捆綁收取的幫困基金違法嗎
張偉、王哲認為,狀告電信局是不妥當的,其法律關系不對。因為此案的始作俑者為陝西省政府,電信部門無權廢止陝西省政府的〔1998〕4號文件,所以此案應定性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那么,此案的被告,只能是陝西省政府和省長。
此案讓我們感慨良久,普通老百姓可以狀告省長了。
從這個案件來看,我們的法制与民主是實實在在地動真的了,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張偉、王哲對此作出了肯定的答复,他們認為:
1999年6月28日經全國人大九屆十次會議通過、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第4條規定:“捐贈應是自愿与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僅此一條,就足以否定此項收費的合法性。尤其是在1999年9月1日后仍在繼續收取,它毫無疑義地違背了《捐贈法》中的“自愿”原則。
那么在《捐贈法》實施前收繳的此基金合法嗎?
兩位原告說:仍不合法,理由如下———
1.幫困基金的征收無相關法律法規依据。省政府無權自行制定文件對手机用戶征收此項基金。
2.該基金的征收有悖于《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則,屬于捆綁收費和強行收費,顯失公平。
3.該基金的征收違反了《行政法》的行政法制和行政程序公開原則及其時效性和适當性。正确的作法應是:就此事舉行听證會,听取手机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而不可濫用自由裁決權。
4.幫困基金的征收違犯了《价格法》規定的運行程序和規則,即重大收費應舉行价格听證會制度。
5.它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6.它屬于《反不當競爭法》所禁止的“政府机构的限制競爭行為和強行搭售行為”。
評論人士談到,這起公益訴訟案件告訴我們的是,無論在任何時候,政府都必須依法行政。政府的紅頭文件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支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与現行的法律相悖。作為一個鮮明對比,當初同樣收取此項基金的湖南等地都相繼取消了此項收費。
西安市中院裁定駁回起訴
2000年11月3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發出一份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張偉、王哲起訴。該裁定書稱:
“被告陝西省人民政府答辯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發的?F發〔1998〕4號文件,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實施征收幫困基金的具體征收机關是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認為陝西省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請求本院駁回起訴。
“本院認為,被告陝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F發〔1998〕4號文件,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該文件雖然規定了向手机用戶征收幫困基金的范圍、机關和辦法,但具體實施征收行為的不是被告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告張偉、王哲起訴錯列被告,本院明确告知要求變更,而兩原告張偉、王哲拒絕變更被告,故其起訴依法應當駁回。”
兩原告上訴
對這一裁定,兩原告張偉、王哲表示不服,于2000年11月10日向陝西省高院提起上訴。兩原告認為:
“此案所針對的首先是由被告陝西省人民政府委托電信部門強制征收幫困基金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F發〔1998〕4號文件本身。根据《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11條的規定,起訴符合其規定和受案范圍。
“被告陝西省人民政府在答辯狀中辯稱,自己不是具體實施征收行為的机關,具體實施征收行為的机關是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即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此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是,陝西省人民政府在其4號文件第5條明确規定:‘向手机用戶征收的幫困基金,由電信部門收取該費時代收……’即直接面對手机用戶征收幫困基金的并非地方稅務部門,而是電信部門。但電信部門根本無權征收幫困基金,狀告電信局是不妥當的,其法律關系不對。因為此案的始作俑者為陝西省政府,電信部門無權廢止陝西省政府的〔1998〕4號文件,如果按照此裁定去狀告電信部門,那才是真正地錯列被告。”
此案到此陷入了一個怪圈:陝西省政府說,要告你去告地方稅務部門,錢是它收的。可地方稅務部門說:我們從來沒收過什么手机幫困基金呀,關我們什么事?誰收你告誰。用戶只好去告電信局,可電信局拿出省政府的紅頭文件說:我們僅僅是“代收代繳”呀。這錢是上繳省政府的,又沒裝入我們的口袋,憑什么要我們代人受過?再說,省政府的命令,我們敢不執行嗎?這不就像有人拿了你的東西,你不去告那個人,卻去告那個人的“手”,有這樣的荒唐事嗎?
陝西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
2001年4月20日,在中央電視台早上7點的《東方時空》,主持人張泉靈小姐說,捐贈要依法。她說,前不久有西安兩位手机用戶挺身而出,狀告省長省政府,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說,案件正在審理中。
可能她的消息有些滯后,万眾矚目的“手机狀告省長案”,2001年3月7日,己由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起訴。案件未能進入實體審判,也就是說,這項收費到底合不合法,法院未作理會。
兩原告向最高法院提請再審
對此,兩原告不服,2001年4月15日,他們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再審申請書》,提請“行政再審”。
現在,陝西省100多万手机用戶每月還在繳納手机幫困基金。看來,這個錢在陝西還得繼續繳下去。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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