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 :我們為什麼要殺人?

鄢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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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訊】 這裏說的”殺人”當然是特指。我想討論的話題是,我們為什麼要保留死刑,要將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處死?現在世界上已有130多個國家廢除了死刑;那些尚保留死刑的國家,或事實上廢除之(法律上有死刑條款卻不再判處死刑),或儘量縮小其適用範圍(如在美國保留死刑的38個州裏,一級謀殺才判死刑,1998年全美共判死刑68人)。與此世界潮流相反,我國的死刑罪名,已由1979年7月1日通過的《刑法》的28種,增加到1997年的合計81種,且民間與官方都還有增加死刑罪名的呼聲。同時,中國古代的死刑由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審、皇帝核准後等到秋天執行,現在則將死刑核准權下放到地方高級法院,不少死囚時不過旬日就”從快”斃了。為什麼會是這樣呢?–我在感情上傾向於”殺殺殺”,理智上卻不免生此疑惑,想探究個中因果得失。  

我們正大光明地殺人或呼籲殺人,主要有四條理由: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殺人償命;殺一儆百;治亂世須用重典。  

所謂”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近50年來的新說法,以尊重民意、體恤民情的面貌出現,仿佛打出”人民”的杏黃旗,一切行爲便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天然的合法性。其實這種說法與現代法治理念是有衝突的。立法、執法最需要的是理性,審判者只應查證事實、裁量適用何種罪名,卻不應受證據與法律以外的因素左右,而”民憤”正是一種非理性的情緒化的東西。一個忍無可忍的父親深夜斧劈了他爲害鄉里的劣子,鄉親們贊他大義滅親;幾個獄警逮住越獄的村霸把他斃了,當地群衆爲之拍手稱快;換言之,這個父親和獄警們的行爲是平了”民憤”。這些民衆的情感是發自內心的,但我們不能不承認他們支援了殺人者的違法犯罪行爲。不錯,存在司法腐敗是現實,司法獨立、法官獨立判案需要有制衡和監督。但是,輿論監督與”民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傳媒的煽情炒作往往會激動”民憤”,共同形成對審判的壓力,而這正是我們要警惕判決産生”寧枉不縱”偏向的時候。從今年第3期《報告文學》披露的張金柱案件調查細節看來,以”故意傷害”判處張金柱死刑恐怕是過重了,他酒醉肇事致死人命是實,”故意”則屬莫須有,說張金柱屈死於”民憤”殺人似不爲過。  

今年又有安徽阜陽籍研究生亓培玉遇害案引起輿論廣泛關注。有人說,如果亓不是研究生而是個普通村民,很可能”白死”,這表明我們的執法存在身份歧視。我願再當回說破皇帝沒穿衣服的孩子:此乃皮相之見。實因大學生是些群體意識很強的人,弄不好他們就會聚眾抗議,影響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況且亓所屬大學還在華東重鎮上海,故需及時追捕兇手以平”民憤”,防止事態擴大。倘若鄉民們也是一呼百應千應萬應地易於聚衆,一個村民被殘害見諸報端也會驚動公安部長的!此話有點離題,還是回到”民憤”上來。為平”民憤”,韓永臣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罪名是”故意殺人”和”尋釁滋事”。後一罪名是輕罪,處有期徒刑5年;前一罪名就夠死刑。對此蔡未名先生已撰文提出異議,認爲韓並非”故意殺人”,而是”故意傷害”(意外致死),量刑過重。韓已提出上訴,結果不得而知。我在這裏提及此案,只是想再次證明對於”民憤”要保持足夠的清醒。當下,尤其是不要”鼓勵”某些權勢人物千方百計掩蓋犯罪壓制傳媒曝光,從而以沒有”民憤”或”民憤”不大包庇那些”罪該萬死”的壞蛋;同時,公正執法違法必究,不要視”民憤”而動,鼓勵”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自古以來被認爲是天經地義的。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血債要用血來償”都是這個意思。這種古老的理念是建立在”刑罰報應論”基礎上的。而在西方國家,從18世紀啓蒙主義思潮興起以來,這種理念已受到質疑和矯正。貝卡利亞、盧梭、孟德斯鳩等人極力倡議刑罰人道化、寬容化。啟蒙主義先賢的這些思想傳入中國,已對我們的刑罰觀念産生了某些影響,比如我國已正式採用注射法執行死刑,以儘量減少受刑者臨終的痛苦,而不管他曾經用多麽殘忍的手段施害於人。但總的來說,刑罰報應的觀念在中國仍然根深蒂固。莫說廢除死刑絕大多數人不會贊成,就是採用注射法行刑,初試時廣東著名的評論家微音還在他的專欄文章裏表示過反對意見哩。  

我們為什麼要殺人?按照法家的理論是爲了”信賞必罰”;按照儒家的理論是為了”懲惡揚善”;而以人道主義觀之,我們之所以剝奪某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權,主要不是爲了懲罰,而是為了防止有嚴重反社會反人類的暴力傾向的人繼續危害他人和社會,是不得已而採取的措施。即令是對窮兇極惡的人,我們也應懷著”不度盡恒河最後一粒沙絕不成佛”的大悲憫。事實上,沒有任何人是惡魔轉世,是天生的歹徒惡棍殺人犯。縱然是製造了石家莊”3·16″特大爆炸案的靳以超,他出娘胎時與我們降生時有什麼不同?他之失聰,也只是比我們更不幸更需要憐愛而已。人是社會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某人有罪,首先是”社會”的罪過,沒有照料好他而致使他誤入歧途,他也是受害者。可以毫不含糊地說,許多被處死的人比如大貪官成克傑、胡長青們,若生活在一個權力受嚴格制約和監督的社會環境中,是不可能那麽容易墮落的。他們難道不是社會弊病造成的犧牲品,有值得同情的一面?我這樣講,並非想開脫他們的個人責任,更無意替他們翻案,只是作為兩足無毛的同類,替他們也替我們難過罷了。希臘史詩《奧德賽》中有女神刻爾吉將人變成蠢豬、髒豬的故事;中國神話《西遊記》中有黃袍老怪將唐僧幻化爲吃人猛虎的故事。是誰將靳如超們變成了嗜血狂魔呢?最無奈的是,我們沒有神力恢復靳如超們的人性,不得不……  

文章寫得這裏,我已無法從容寫下去,下面兩條長話短說。  

懷著”殺一儆百”的動機殺人是野蠻的。從法理上講,它違背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犯有同樣罪行的”一百0一”個人中,”一”被殺掉了,做了示衆材料,而”百”則只是受到警誡,這公平嗎?從執法效果上講,殺一未必能儆百。喊(嚴)打喊殺的風頭一過,”百”們便重出江湖再振雄威,乃至有殺”一”而”百”不受”儆”照樣”頂風作案”的,這已是有目共睹的現實。從歷史傳統上看,歷代統治者都寄厚望於”殺一儆百”:殺人的手段極端慘虐,什麽火烤、油炸、五馬分屍、點天燈、零刀碎剮、剖心、腰斬等等酷刑上百種,還有滅三族、滅九族、滅十族,無非想震懾民心;殺人往往要示衆,或刑前遊街,或曝屍荒郊,或懸頭城樓,總之欲恐嚇世人。然而,數千年的中國古代史,證明了這一套理論的效用極其有限。  

至於所謂”治亂世須用重典”,首先界定了當今的世道是”亂世”,這個界定符合事實嗎?如果承認是事實,那就要追問致亂之源,採取正本清源的對策。若唯一的對策只是啓用殺人的”重典”,則一來有”不教而誅”之過,二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社會轉型舉措失當,鋌而走險者衆,亡命之徒日多,重刑犯如割韭菜,實非安邦治國之道。據《江南都市報》報道,去年11月11日在南昌持槍搶劫銀行殺人的匪首華敏,在今年2月26日的庭審中表現得相當”酷”,非”藐視法庭”四字所能形容其張狂。對於這樣一些喪失人性的”新新人類”,指望靠”重典”遏止其孳生繁衍顯屬一廂情願。                                  2001/04/08

——轉自//www.fm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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