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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訊】為改善上市公司的法人管理制度,中共證監會今天發出「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境內外上市公司在二00二年六月底前,按照指導意見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
新華社報導,證監會在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明確規定「獨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所謂「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包括:一、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單位或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三、最近一年內曾經為上市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等。
指導意見強調,獨立董事應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獨立董事,其中至少應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除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外,還必須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提名,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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