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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訊】不久前陝西麻旦旦一案引起轟動,主要是因為:這位被派出所的干警帶走審訊長達23小時,又以“嫖娼”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清白少女,身心受到的侵害令人發指,而最後法院的判決中,除了被告支付醫療費、誤工損失之外,原告得到的賠償金,只有74.66元。這當然不免令大眾唏噓、憤慨、難以理解。
麻旦旦一案,凸顯了出來的是國家賠償法中所隱含的深層次難題。
中國青年報報導,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以賠償金的方式支付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是74.66元)。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依照這一規定,法院在這起國家行政賠償案件中所作的判決并無不妥。因為法律要求給予麻旦旦的,法院在判決時都予以滿足。對法律沒有規定的賠償事項,法院也不能予以支持。
然而,這一判決卻給人以強烈的暗示,即只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怎樣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不會承擔太重的賠償責任,因為國家法律對國家賠償作出了比民法規定的民事賠償低得多的賠償數額限制。
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法》第1條),然而具體的法律規范竟可能導致出相反的結果,這能夠說明許多問題。國家的行政隊伍龐大,而隊伍的素質又有待提高,所以,以行政權侵犯民事權利的事情比比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而公民又普遍拿起這一法律武器爭取國家賠償,各級財政將會面臨很大壓力。
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解決起來無外乎兩種做法,一是參照民事賠償的原則,將國家賠償的數額標准提高,從而以增加財政負擔為代價,切實保護個案中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這樣一來,勢必對更多的公民造成損害,因為國家賠償的財政負擔最後還是要落到所有市場主體的頭上。少部分公民的利益得到了維護,而絕大部分的公民卻因為國家機關的不法行為遭受損失。這就意味著,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要由當地的所有公民來為其“買單”。盡管法律規定最終還是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但這畢竟是先由國家為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承擔後果。二是提高賠償的標准,但嚴格限制賠償的范圍,即獲得國家賠償的人數減少,但受害人可以獲得相對高的國家賠償。這一方案更加不可行,因為它有可能使更多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任何經濟上的責任。
在我看來,如果行政權的界限不清,或者行政權處於不斷擴張的態勢,國家賠償法本身就難以存在。只有在行政權法定,而且行政權相對內斂的情況下,國家賠償法才有意義。目前行政權力的界限相當模糊,在有些地方且有任意擴張的現象。如此,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必然遭遇兩難困境:如果以國家賠償法行事,各級財政承受不起﹔如果不能依據國家賠償法救濟受害人、懲罰不法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個法律規定本身就可能不起作用。
看來,在國家賠償法本身不可能找到解決的辦法。要想破解麻旦旦式的難題,必須首先限制行政權。具體地說,行政權必須法定,而行政權的行使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才應考慮國家賠償的問題。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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