烙字凌虐少女 台北警局處分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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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訊】 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員警馮德明烙印凌虐案,台北市警局督察室發布行政處分,保安大隊長許船勳、南港分局長耿繼文等12人被記過或申誡。這是警界罕見一次處分多達12人。許船勳因督導不周記小過一次。上月12日鄧育昆酒後摑警案,許船勳也被記小過一次。

三線一星的許船勳在一個月之內被記小過兩次,三線一星高階警官接連被如此記過處分,相當罕見,許船勳今年7月如果無法調任內勤職務,將面臨屆齡退休。

台北市警局處分名單如下:依照「警察人員違法犯紀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處分作業規定」,許船勳小過一次,保大副大隊長吳明祥申誡一次,保大第二組(督察組)組長江正忠申誡一次,第二組查勤區督察員王添裕申誡二次,第五中隊中隊長何華城小過一次,副中隊長許東陽申誡兩次,分隊長許永欽小過兩次,小隊長張忠山小過兩次。

南港分局處理全案不當,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南港分局長耿繼文申誡一次,第三組(刑事組)組長楊鳴杉小過兩次,第三組小隊長曹劍豪申誡兩次,偵查員張基展申誡兩次。

﹝東森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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