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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訊】大陸商場在促銷方面出過不少奇招﹐從過去純計劃經濟時的搭售(如買豬肉必須同時買一些滯銷品)到後來的“血本跳樓”廣告﹐雖然態度上從居高臨下的強制轉變為可憐兮兮的哀求﹐但一不小心﹐消費者利益仍會受到侵害。最新的欺騙翻版是在法律意識日漸濃厚的環境下產生的﹐即聽起來振振有詞的“商場有最終解釋權”。
據東方網報道﹐不久前,太平洋安泰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劉先生買了一只价值300多元的皮包,商場當場贈送給他八張、每張標明為作价10元錢的購物券,并言明憑此券可在商場內抵作現金購物。豈料,當劉先生持券到商場內的鐘表柜購手表時被告知,此券只能在包具柜買商品時才可使用,劉提出疑問,商場接待人員以兌券告示中明确注有“商場有最終解釋權”為由將其打發。
報道說,更讓人不解的是,有些商家以購物滿多少可參加搖獎、領獎品之類的多重承諾招徠顧客,可實際上,又有多少人有此幸運呢?很顯然,設此類的獎項,“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是虛幌一槍罷了,其真實目的,只是為了多做點生意。僅此而已。
報道又說,最近以來,某居民居住區的一家大賣場几乎每天都是顧客云集,很多人當然是沖著搖獎和贈獎品而來。凌小姐在同伴陪同下來此購物,本來只需購70元的商品,而在大賣場的“當日購物滿100元可得獎品一份”的提示下,硬是再花30元買下一些無關緊要的商品。付款之下,凌小姐來到指定地點領獎,營業員拿出一粒有机玻璃,說是憑此可在本飾品柜購物享受优惠。這不是變著法子讓人再多消費一點嗎?凌小姐感到掃興,表示再也不會上當了。而那些原本為參加滿百元搖獎的消費者,也只能在遙遙無期的等待中失望,因為何時開獎,還只是個未知數。有些耐不住性子的消費者前往服務台詢問,店方甩出一句話:這得看情況而定。再問下去,人家索性讓你看商場海報:本次搖獎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在本商場。
報道最後說,商家對自己操辦的促銷活動享有最終解釋權,從表面上看似乎還挺“在理”,一些商家于是將之作為擋箭牌,在活動的開始階段滿口承諾或熱情有加,待到兌現時則敷衍了事。這樣的“最終解釋”明顯帶有片面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确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很顯然,一些商家以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來愚弄消費者,這樣的最終解釋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消費者在依法維權的同時,應多一點防范措施,避免為此所累。(//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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