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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訊】 前不久,參與一個文朋詩友釆風團到江蘇的徐州、宿遷、淮安等地搞調查。在調查中發現,有些縣(市)地方的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之風正在回潮,他們以發展地方經濟為由,有的層層開會動員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有的甚至以黨委和政府的名義下發“紅頭文件”,號召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并提供種種優惠政策。於是一些黨政機關干部很快變成了“兩頭忙”式或“腳踏兩只船”式的所謂的新型的“國家公務員”:一面在黨政機關里任職領薪,一面到社會上經商撈錢。還有的黨政機關又在積極籌劃興辦經濟實體。
這不是在與中央禁止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的精神對著干嗎?我帶著納悶和困惑,向當地的一些機關干部請教質詢,他們竟然紛紛回答說:現在中央的精神變了,開禁了。還說,3月,中央紀委對省地級領導家屬經商問題專門下過文件(筆者注:今年3月中紀委的確發了《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媒體作了報道)。這就是說,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槓子,只槓到省地級領導,其他黨政機關干部可以經商辦企業。
嘿!竟然還有“依據”?豈不玄乎!為刨根究底,我打電話到中國紀檢監察報社咨詢,未得到肯定答復,電話就直接打到中紀委,經過3次接轉,最後終於在一個具體分工負責禁止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的科室得到了果斷肯定的答復:其一,中央紀委對省地級領導家屬經商問題的文件,那是對省地級領導家屬經商問題的特殊要求和規定,根本沒有允許省地級以下的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意思。其二,中央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的精神沒有變,只要是黨政機關干部,不管是哪一級的,一律不准經商辦企業。
另外,《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十三款明文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贏利性的經營活動。《條例》怎麼會說廢就廢呢?顯然是下面的“歪嘴和尚”,有意或無意地把經念歪了。官場商場必須分離,國家公務員必須禁止經商辦企業,否則只能是官場腐敗,污吏叢生,官商勾結作祟,市場混亂無序。在這方面,我們是有過深刻教訓的。前些年,全國性的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之風曾一度甚囂塵上,中央三令五申,地方層層查禁封堵,經過幾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遏制住。剛剛安生幾天,豈能再讓其反復回潮?對此,我認為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魚與熊掌,二者不可兼得。既然是從政為官者,就莫要做發財的夢﹔既然是當了國家公務員,就別想經商辦企業。想經商發財,不是不可以,但要先把黨政機關干部、國家公務員的那身象征國家尊嚴的“紅罩衣”脫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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