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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訊】武漢市江岸區法院日前一審認定被告邱京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罪名成立。其盜用他人的股金,將某上櫃股票爆炒,自己低價吃進,高價賣出獲利,給被盜號股民帶來重大損失。據了解,這是1997年新《刑法》頒布後,該罪名在全國首次出現。
今日快報報導,1998年,被告邱京偉在招商證券公司武漢營業部炒作股票期間,竊取了同在該營業部的股民王某的股票保證金賬號(即客戶號)及密碼,并且於當年的7月28日更改其密碼,開始操作其股票買賣。連著4天,邱京偉先將王某的15400股上市股票悉數拋出,然後集中王某的股金大肆炒作武漢“黃鶴集團”的櫃台股票,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自己與“王某”間多次對敲,造成該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吸引眾多股民介入。當年7月上旬該股票的日均成交量僅8800股,28日後狂飆至日均75000股,上升近10倍,股價也從28日的1.48元猛升至31日的2.06元,升幅高達40%。邱京偉則用其本人的股票賬戶,低價從“王”手中購進“黃鶴集團”股票累計2萬余股,然後趁其升至高位時又全部拋回給“王”,自己盈利4000多元,卻給王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多元。
同年的8月初,王某才發現帳戶密碼被改,當即找到證券公司的相關管理人員,待進入帳號後發現有問題。證券公司與王一起將該所當月交易記錄全部進行排列對比,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將盜號交易的邱京偉“揪”出。
庭審時,主審官認為,邱京偉雖然盜用王某的賬號,但由於沒有相關身份證明而無法占有該資金,故無法定盜竊罪。但邱京偉在4天內對某特定股票頻繁買賣,形成行情看漲的假象,誘使其他投資者上當,自己則從中漁利,明顯符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構成要件。其盜用他人賬戶的行為屬情節嚴重。故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邱京偉表示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這起“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屬全國首例,它無疑為眾多“渾水摸魚”的庄家、股民再次敲響警鐘。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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