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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明知賴昌星“論罪該死三次”﹐在記者追問之下﹐朱鎔基還是大包大攬打包票說﹕“我同意不判處他死刑﹐這已是最大的讓步﹐最大的讓步了。”
對誰讓步﹖當然是加拿大。因為加拿大法律已廢除死刑﹐賴昌星現在加拿大﹐受加國法律保護。如果引渡回中國﹐按中國法律處死﹐便違背加拿大法律。所以今年2月克雷蒂安總理訪問中國時表示﹐中方承諾不判處死刑﹐加拿大才肯引渡賴昌星。
同樣是總理﹐克雷蒂安嚴格依法辦事﹐朱鎔基呢﹖一句話就把中國的法律給廢了。
當然這未必就是朱鎔基一個人的決定。法律可以放在一邊﹐黨的組織原則卻不能兒戲。根據明報的報道﹐它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意見﹐經過了政治局高層的“同意”。本來是法官們的份內事﹐現在一經黨的政治局及其“高層”人士拍板﹐便板上釘釘﹐成為定案﹐其它一切婆婆媽媽程序全免﹐法官們也只好恭恭敬敬呆一邊涼快去了。
這種時候辦事效率奇高﹐可說是集中領導相對于民主分權政治的巨大優越性所在。但是另一方面﹐近幾年一直高唱入雲的建設“法治國家”宣傳﹐也一下子露出致命馬腳。原來“法治”云云﹐主要對付老百姓而已。上點檔次的人和事﹐便不再是“法治”﹐而照舊要由人來“治法”。
朱鎔基曾經講過﹐中國將不惜一切代價引渡賴昌星回國。他還提到中國有多少多少外匯儲備。當時像在下這樣的老實人真以為中國要花外匯把賴昌星買回去﹐只不知那筆錢給加拿大還是賴昌星本人﹖現在才明了﹐外匯云云﹐只是煙幕彈。把中國法律扔到一邊去﹐這才是真正的代價。
究竟花外匯合算還是“花”法律合算﹖省下白花花的銀子當然很實惠啦。政治局委員及其高層人士說不定竊喜做了一筆很合算的買賣﹐這會兒正飄飄然體驗其英明決策的成就感呢。但是作用于實際生活中的無形無象的法律只能靠一次又一次的實踐和執行留下它的印記﹐證明它的存在。而且法律制度的運行基本上靠慣性維持。在法律世界﹐一旦有了初一﹐便肯定會有十五﹐否則反倒構成非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政治局這次凌駕在法律之上的模範帶頭行為﹐給中國“法治”國家建設留下的﹐將是一個經久的硬傷。修補這個傷口很可能是一項“鬍子工程”﹐比賺千千萬萬銀子的一錘子買賣顯然費時費力更多。
引渡賴昌星回國﹐目的據說是為了最終了結遠華走私案。該案涉及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前總參二部部長姬勝德﹑福建省委副書記石兆彬等省部級高官。經已被判處死刑或處決的藍甫﹑楊前線﹑莊如順等涉案官員揭發﹐還有部份中央部門﹐包括公安部﹑國家旅遊局以及軍方的高級官員涉足其中。現在就等賴昌星提供更充份的證據﹐把那些隱藏在中央要害機關的“赫魯曉夫”們一網打盡。
看起來賴昌星身在國外﹐黨和人民仍然對他寄予着殷切的期望。只要回國後積極配合﹐幫助黨國挖出幾枚驚天動地的定時炸彈出來﹐按照我黨立功可以贖罪的優待俘虜原則﹐賴昌星免死的希望很大。因為這個緣故﹐有的學者以為﹐朱鎔基的“讓步”實際上沒有意義。不過即使如此﹐由政治局而不是“人大”或法院做出“讓步”的決定﹐它的重大消極意義依舊無法抹煞。
假如賴昌星回後來立功心切﹐一通亂咬呢﹖像在加拿大﹐為了獲得難民身份﹐他一會兒自稱是國安特工﹐一會兒又說是江澤民和劉華清爭奪軍權的犧牲品﹐還說朱鎔基想借整他搞倒賈慶林﹐粉碎江澤民提撥賈慶林頂替朱鎔基的圖謀。等等。指望依靠這麼個說話沒邊沒沿的人提供證詞來辦案﹐來清理內部腐敗變節分子﹐擴大化恐怕是在所難免的。設若果然因此直鬧得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官無寧日﹐國無寧日﹐一派雞飛狗跳的動人景象﹐那代價可就更大了。
5/22/01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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