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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針對隱私權和公眾知的權利孰重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廿一日裁決,只要新聞具有「公共重要性」,媒體發布非法取得的新聞並不違法,但媒體本身不得參與此不法行動。
据中國時報綜合報導,換言之記者可報導具有新聞價值的消息,即使他們有理由認為這則消息首先是由別人非法取得,但此消息必須和公共利益有關。這項判決加強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本案重點是賓州一家廣播電台的評論員播出一段非法截收的大哥大談話錄音,內容是兩名地方工會幹部討論公立學校老師的罷工情形。
據華盛頓郵報報導,聯邦法律禁止這種竊聽,美國大多數州也明文不准。但本案中,違法錄音的不是電台評論員本人,而是個不明人物將錄音帶放在一位當地居民郵箱中,居民再拿給評論員。帶子播出後,工會幹部控告評論員違反聯邦和州的竊聽法。
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三票裁定,被竊聽的兩名談話者隱私權固然重要,但只要廣播人員沒有違法,公眾獲得資訊的利益凌駕其上。
美國媒體一向認為,只要記者自己不違法,刊登記者不論以何種方法取得的真實消息,是能獲得法律保障的。最高法院無疑支持這項看法。
為被告辯護的華府律師高斯坦表示,這項判決傳遞兩個訊息,一是不要到處打探,否則如果發現的是個人隱私且四處散播,必將吃上官司。二是媒體只要報導公眾關切的真實消息,就不必擔憂。
「美國公民暨言論自由聯盟」指出,最高法院的判決可能涵蓋媒體對文件以及電子通訊的使用,因為投贊成票的大法官引用高等法院一九七一年國防部文件案的裁決。該案中,法院判決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和其他報紙有權刊登國防部越戰機密報告。(//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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