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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貼大、小字報有精神病傾向?沒有作精神病鑒定前數度送職工入精神病院是否侵害職工的人身權和名譽權?入院前是否要知會病人家屬?“1﹒5億”這個索賠的天文數字是如何計算出來的?這幾個問題,成為華工副教授劉奔(化名)狀告華工及廣州精神病院名譽賠償案中的庭審焦點。
數次被送精神病院
今年62歲的劉奔是湖南藍山縣人,是華工應用數學系副教授。1978年由於被市精神病院專家診斷為患了精神分裂症,被學校送入精神病院。
同年11月11日,精神病院認為劉奔已痊愈,遂將其送回學校,劉奔繼續給學生上課……出院後的劉奔一直要求作精神病鑒定,但無人理會。1986年,他為此三次靜坐、絕食,同年6月,他再次被送進芳村精神病院。1988、1989、1992年劉奔四次出入精神病院。
屢次上告屢次敗訴
1990年出院後,劉奔釆取法律手段為自己鳴不平,他向區法院遞交了狀告華工侵害名譽權的起訴書。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劉奔精神病尚未痊愈,屬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駁回其訴訟請求。劉奔不服,上訴至中院,被駁回。隨後,劉奔向省高院申請再審,2000年省高院指令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劉奔具有訴訟權利能力,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遂於去年9月撤銷區法院的民事裁定,指定該區法院再審此案。
同年11月,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件,廣州精神病院被追加為第二被告。庭審中,劉奔提出,華工誣陷他有精神病,先後5次將他送進精神病院,要求為其恢復名譽、并賠禮道歉及賠償名譽損失費等費用1﹒5億多元。華工辯稱,劉奔的確曾患精神病,學校從未侵犯其名譽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廣州市精神病院則稱,醫院1990年應天河法院之托對劉奔進行的司法精神病鑒定書診斷其患有偏執性精神病,目前病未愈的診斷是正確的,不存在侵害其名譽權。
區法院審理認為,華工根據市精神病院對劉奔的診斷送其去精神病院治療無不當,雖然未征得劉法定監護人同意便送其入精神病院的作法不妥,但并非導致損害的原因和後果,故華工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不需負責賠償責任。至於在再審期間增加的訴訟主體────市精神病院及標的,法院不予受理。同年12月,法院判決駁回劉奔的訴訟請求。
再上告索賠1﹒5億元
在昨天的庭審中,由於腿部問題走路不是很方便的劉奔在女兒的陪同下來到了法庭。主審法官總結出本文開頭所述的四個爭議焦點。
身為數學系副教授的劉奔向華工索賠1﹒5億多元,他說,“我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評價大幅度低落,這項每年需要賠償16萬元﹔我的事業長期停滯無法發展,每年賠償4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每年60萬元,加上利息,從1978年至今已有23年了,利滾利……就有1﹒3億多,再加上華工需要支付20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費,總額就是1﹒5億多了。”
從1978年至今,劉奔已經為這件事情(被送進精神病院)奔波了20多年,他說,他會堅持到底,直到還自己一個清白。他的女兒則感慨地說,父親的成長環境造就了他好強的性格,人生沒有多少個幾十年可以耗費,她不會花太多時間和精力在這件事上。但如果父親要幫忙,她一定會盡力幫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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