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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昨天(5月21日)中午,導演李安發來自己的一封《致中國媒體的公開信》,對有關宁勇指責《臥虎藏龍》音樂侵犯其著作權一事提出异議。李安提出异議的主要方面是稱他們的确支付了相關的版權費用,但全文只字未提宁勇著重指出的“著作權”這三個字,本報記者立刻就此事采訪了相關人士。
就《臥虎藏龍》在電影中采用宁勇教授音樂“絲路駝鈴”一事,李安作以下說明:
1.《臥虎藏龍》電影制作公司于2000年6月5日与中國唱片上海公司簽定協議書,由《臥虎藏龍》劇組向中國唱片上海公司購買由中國唱片上海公司錄制的出版的激光唱片《中國中阮名家名曲》中“絲路駝鈴”部分錄音的使用權,長度為2分18秒。購買費用和付款資料在協議中有明确規定,我們完全按協議書規定向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和劉勇教授個人支付協議規定版權費用。宁勇教授的費用由上海民族樂團劉波先生轉交。
2.我們也于2000年6月5日收到中國唱片上海公司的授權書。文中明确說明中國唱片上海公司授權《臥虎藏龍》劇組使用“絲路駝鈴”一曲的部分錄音,“任何有關該樂曲錄音版權的問題,請咨詢中國唱片上海公司”。
3.電影音樂有兩种之分,一是原創音樂,二是資料音樂(sourcemusic。“絲路駝鈴”錄音音樂(已收錄于激光唱片《中國中阮名家名曲》中)是通過与中國唱片上海公司版權購買協議而被《臥虎藏龍》劇組采用的影片資料音樂,共長2分18秒,与譚盾為《臥虎藏龍》而作的原創音樂是完全不同,沒有任何創作關聯的。特此澄清。(李安)
在宁勇的報道中提到了劉波向他寄去有關音樂使用費用的事。記者通過電話采訪了上海民族樂團的阮樂器演奏家劉波。
“1992年我在中唱上海公司錄制了自己的個人阮演奏專輯。去年上半年,中唱上海公司打電話給我,稱《臥虎藏龍》劇組需要這張專輯中的《絲路駝鈴》的音樂,他們會通過中唱提供版權費用,并希望能找到宁勇。后來我給宁勇寄去了有關費用,當時這筆費用是被稱作稿費。今年才給宁勇寄去費用,是因為我去年出了國,回來后又很忙,人也很馬大哈,直到今年3月才想到要給宁勇發這筆費用,我自己的那份也是3月份才去領的,可去領時才知道支票早已過期。和宁勇聯系上是今年3月份的事。他原先在西安音樂學院,后來才到的廣州,我找了許多人才聯系上了他。”去年負責該件版權交易的中唱上海公司總經理助理陳建平向記者介紹了當時的經過:“當時《臥虎藏龍》方面一位姓李的先生向我們發來傳真,表示影片音樂要使用《絲路駝鈴》這一曲子,按照慣例,他們應該支付三方面的費用:由中唱上海公司擁有的錄音版權,由演奏者劉波擁有的演奏版權,還有就是著作者宁勇擁有的著作版權。我們向他們說明可以提供錄音版權,但后兩項版權必須与中國著作權協會聯系。不久,他們傳真告知中國著作權協會讓他們直接找我們解決后兩項內容。但我們和宁勇沒有直接聯系,于是找到了劉波,劉波及有關人士表示宁勇不太好找,他們可以代為聯系和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臥虎藏龍》方面傳來了關于版權事宜的協議草稿,中唱上海公司收取錄音版權費用,演奏和著作權則由他們直接向劉波支付。至于相關署名,我們也提供給了劇組,但宁勇是作為《絲路駝鈴》的編曲者身份出現,不過劇組回傳真說,按照慣例沒有編曲者這個概念,只有創作者或改編者的概念能夠成立。”
陳女士說,為了此事,他們和劇組來回傳真了多次,他們后來收到了錄音版權的費用,至于宁勇的費用,根据相關報道提供的事實,他也應該收到。据陳女士介紹,像這樣影視机构到中唱上海公司需要有關錄音資料的事情,常有發生,《花樣年華》也曾問他們要過聲音資料,作為一個嚴格履行執行版權政策的唱片公司,他們也一直很注意著作權必須和相關作者聯系、溝通的原則。劉波說:宁勇已經和她溝通過此事,宁勇對于《臥虎藏龍》一片中用了2分多鐘這么長時間的《絲路駝鈴》的音樂表示不快,更主要的,他對于對方稱《臥虎藏龍》的音樂是原創音樂很敏感。記者昨天也就此事采訪了音樂界人士,有人表示,《絲路駝鈴》的音樂如果說是宁勇創作的,恐怕也不妥當。“說是他創作,但作品的曲調是來自新疆民間音樂,不是他寫出來的,但他又不是改編者,而是在新疆民歌的基礎上作了再創作,寫出了《絲路駝鈴》。”(摘自:解放日報)(//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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