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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訊】 張明(化名)考博得分第一﹐但卻未被武漢大學錄取。在多次向該校申訴未果的情況下﹐張明一紙訴狀將武漢大學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該校發給其博士生錄取通知書﹑補辦報到注冊手續及其他戶口和糧油關系。武漢市武昌區法院于5月10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明的訴訟請求。
《檢查日報》報道﹐ 1987年9月﹐張明由湖南邵陽考入武漢大學哲學系攻讀碩士學位。1990年11月﹐張明因有關生活方面的問題﹐違反了學校有關規定﹐被校方勒令退學。此后﹐張明通過學習仍取得了碩士學位。
1995年3月﹐張明以武漢大學哲學系的生源報考博士研究生﹐并獲取了武漢大學研究生院發給的博士學位研究生准考証。同年5月﹐張明參加了考試。同年6月﹐武漢大學研究生院寄給張明成績單﹐總分為478分﹐居考生第一。但武漢大學因其曾受處分而對其未予錄取。張明得知后﹐多次向該校申訴。之后﹐張明隨1998級博士生上課并參加了學位課程考試。
2000年9月25日﹐張明再次向武漢大學申訴﹐請求解決其博士研究生學籍未果﹐即向武昌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庭審中﹐原告稱﹕既然已發給准考証﹐就說明我符合政審條件。而武漢大學委托代理人則辯稱﹐該校1995年錄取博士生時﹐依國家教育部1982年頒發的《關于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暫行規定》的條件﹐認為張明曾因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受到過勒令退學的處分﹐其綜合條件不符合“擇優錄取”的原則﹐該校遂對其未予錄取。
法院審理后認為﹐武漢大學未錄取張明為博士研究生﹐是該校依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堅持錄取原則的行政行為﹐其具有合法性﹔而張明1998年與1998級研究生“跟讀”﹐這與其取得博士研究生學籍無直接因果關系﹐兩者不具必然性。對張明的戶口和糧油關系﹐被告已履行了全部法定職責﹐故駁回了張明的訴訟請求。
張明不服此判決而提出了上訴。
此案在當地引起很大反響﹐相關人士指出﹐擇優錄取沒錯﹐但現在服刑犯都可以考大學了﹐難道犯了錯誤的人就再沒有機會讀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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