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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訊】俗話說,“欠債還錢”。可順德市一村委會欠該市一市民100多萬元(包括利息)都兩年多了,至今還沒有還款跡象。官司從佛山市中院打到省高院,村委會兩次敗訴,但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近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詳細釆訪。
簽下合同收下巨款拒不辦理土地轉讓
陳廣欣是順德市容桂鎮人。他近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釆訪時說,1995年11月18日,他以順德市桂洲鎮廣龍電器廠的名義與桂洲鎮東升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用合同,約定由東升村委會將約40畝位於東升村的小黃圃高新技術開發區2號商住用地轉讓給他。陳廣欣以每畝13﹒3萬元的價格向東升村委會支付合計532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東升村委會必須在1997年9月前申報征地手續并在鎮(當時的桂洲鎮)建委、國土辦同意
後2個月內,向陳交付土地。陳廣欣從1995年10月21日開始,先後共9次向東升村委會支付了土地轉讓金105萬元,但是東升村委會在收款後卻沒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沒有申報征地手續,致使陳無法取得土地使用證,給陳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佛山中院一審判決合同無效計息退款
鑒於此,陳廣欣於1998年12月14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桂洲鎮小黃圃村村委會(因行政區劃調整,東升村委會於1998年3月并入桂洲鎮小黃圃村村委會,原東升村委會的所有債權債務由小黃圃村村委會承擔)。
佛山市中院於1999年3月15日、2000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原告與東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中約定轉讓的土地雖有順德市人民政府批文,但東升村委會對該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征用和出讓手續就與原告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將土地轉讓給原告是一種非法轉讓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原告訴稱付款105萬元給東升村委會,經文檢鑒定這105萬元中,有80萬元的《現金收入單》字據為原東升村委會主任馮永南填寫,馮永南當時是東升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馮永南的收款行為代表了東升村委會。法院認定原告實向東升村委會付款85萬元。東升村委會應在判決生效後10天內退回85萬元及該款利息(從每次付款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最低貸款利率計付)給原告陳廣欣。東升村委會已於1998年經順德市人民政府行文與被告合并,故東升村委會在本案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主任簽名收錢算數村委會上訴被駁回
順德市桂洲鎮小黃圃村民委員會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小黃圃村民委員會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馮永南收款80萬元的行為是代表東升村委會收取與事實不符。其理由:(1)馮永南無權代表東升村委會直接收取多項集體經濟收入﹔(2)經原審法院查實,東升村委會確實沒有收過陳廣欣或馮永南交付的80萬元﹔(3)假如馮永南真的收取了陳廣欣給付的80萬元,馮永南收取這80萬元的行為是非職務行為,與東升村委會無關。同時要求將出納欄為馮字的7張合共80萬元的《現金收入單》送請國家公安部再次進行鑒定。
廣東省高院於2000年底審理了此案。
省高院認為:馮永南原是東升村委會的主任、法定代表人,其根據東升村委會與陳廣欣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向陳廣欣收取土地轉讓金80萬元是馮永南的職務行為。馮永南收取陳廣欣80萬元後是否交給東升村委會,這是馮永南與東升村委會之間的內部關系,與本案的處理結果無關,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至於小黃圃村民委員會所說的對7張《現金收入單》要重新進行文檢鑒定的問題。經查,佛山市公安局和省高院對7張《現金收入單》所進行的文檢鑒定結論并沒有矛盾,而且小黃圃村民委員會對一審判決所依據的文檢鑒定結論,在一審庭審質證中也沒有提出質疑,省高院經審查該文檢鑒定結論,也沒有提出疑問。因此,小黃圃村民委員會上訴提出對7張共80萬元的《現金收入單》收據進行重新鑒定理由不足,高院不予釆納。
2000年12月,省高院最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小黃圃村民委員會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大門敞開不見人影村委會賴賬唱空城
按照法律規定,小黃圃村民委員會應在省高院終審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陳付款。但截止到記者發稿時,小黃圃村民委員會仍未履行法院判決。
記者近日曾兩次在上班時間到小黃圃村了解情況,兩次均見村委會辦公室大門敞開卻不見人影,村委會的門衛一問三不知。有村民說現在村委會欠了不少債,村干部躲債去了。
有知情者向記者介紹惹上官司的土地────小黃圃村所屬的2號商住用地。該土地現已轉讓給順德市某公司,但還未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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