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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訊】在中國體育界掀起軒然大波的陳夏訴游泳國手毆打裁判員一案,昨日在事件發生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認定,付勇和柳子謙兩人毆打了陳夏,并判他倆向陳夏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万元。
毆裁案發生于2000年10月15日全國游泳錦標賽期間,當時山東游泳隊的付勇、金浩、武青、柳子謙因未及時檢錄而被取消4100米混合泳接力賽資格而遷怒于裁判陳夏,并對其進行毆打。一個月后,陳夏把4名打人者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就打人者的人數及受傷害程度和賠償等有著不同意見。
原告陳夏及4名游泳運動員昨天均未來江門出庭,參加訴訟的只是雙方的律師。在庭上,雙方并沒有更多的證据出現,只是陳夏就精神損害增加了新證。而法院調查認為,法院調查的證据及采信原告的證据,均未能确切證實金浩和武青在事發時參与了毆打原告的行為。蓬江區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柳子謙、付勇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天內賠償醫療費、工資損失等計8684.67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給原告。具體支付辦法是兩人各付50%。被告柳子謙、付勇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天內,公開在《中國體育報》上向原告陳夏賠禮道歉。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
記者于判決后采訪了雙方律師。原告律師林耀強認為,法院一審判決了多名被告毆打陳夏,否定原告只被柳子謙一人毆打的說法。在事實認定上基本上為陳夏討回了一個說法。再則法院認定這些被告侵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4万元,是依法維護了陳夏的公民人格尊嚴權。然而這位林律師說:法院的判決只保護了陳夏的部分權益,沒能為其經濟損失討回公道。他對判決的拖延不滿意。他說他的當事人陳夏對判決雖然“大部分滿意”,但至于上訴与否,仍要在15天內再作決定。
被告律師楊念華對記者表示有兩點不服:一是認為法院認定付勇也參与了毆打是“事實不清,判定有誤,”證据不足。因為沒有證据說明付勇确實參与了毆打。二是精神損失費數額過高。因為陳夏是在執行公務時被打的,當場已得到人們的同情。而且,山東游泳隊處理此事態度積極,在法庭上已向陳夏道歉,賠償4万元顯然過高。他們表示要上訴。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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