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在深圳遭封殺 《南方都市報》社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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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南方都市報社就深圳市報刊發行局等單位以統一配送等為名,限制和禁止該報在深圳地區自由發行并在有關媒體發表聲明歪曲事實,推卸責任事宜,授權律師發表聲明如下:

一、作為中共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主辦的一份綜合性日報—–《南方都市報》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具有全國統一刊號,依法享有在全國公開自由發行的權利。

二、深圳市報刊發行局於2001年4月30日發布的《通告》聲稱:“為了從源頭遏止各種黃色、反動、非法出版物進入郵政報刊亭和各報刊零售點……決定從5月10日起,銷售報刊必須由深圳市報刊發行局統一配送”。5月6日該局又向深圳各報刊亭零售點下發了同一內容的通知,并以深郵報刊(2001)23號文件發出了“關於要求停止對我局報刊亭配送《南方都市報》的函”,限制和禁止該報的自由發行及合法銷售,深圳市報刊實業發展公司還違法對有關經營者進行處罰,其行為使《南方都市報》的聲譽和形象遭受嚴重損害,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三、深圳市報刊發行局等企業是經營報刊發行的郵政公用企業,有義務保證各合法報刊自由發行。深圳市內郵政報刊亭即便屬其設立,也無權限制其承包經營者自由銷售合法刊物。

四、深圳市報刊發行局等單位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壟斷當地報刊發行市場及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競爭之目的,侵害了其他處於公平競爭地位的經營者本應獲得的公平競爭機會和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限制競爭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

五、《南方都市報》就該局等單位損害報社聲譽及形象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問題,保留進一步訴諸法律追究責任的權利。 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鐘聞東、陳庭立、陳曦

2001年5月11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一、《民法通則》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價、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三、《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

第四條公用企業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同類商品﹔

(二)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同業商品﹔

(六)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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