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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處女嫖娼案”受害者僅獲賠74元,專家稱此判決于法有据但最大的悲哀正在于國家賠償法的缺陷
据《中國青年報》報道:一件荒唐的“處女嫖娼案”,前天在陝西咸陽秦都區法院一審宣判,受害者、19歲的清白少女麻旦旦僅獲賠74.66元(見本版昨日報道)。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袁曙宏教授并未表示吃惊,他認為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國家賠償法》本身。
他說,法院的判決是根据國家賠償法作出的,按照國家賠償法,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標准,按照上一年度國家平均工資標准來賠,一天也就几十元錢,所判決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關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賠償標准來計算的。
袁指出,目前《國家賠償法》中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賠償數額標准太低,一個人被無辜關了10年賠10万元錢,賠償額少得可怜;第二,對于違法行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只賠償物質性損失,而不賠償精神損害,對精神損害賠償只規定了賠禮道歉、恢复名譽、消除影響三种形式;第三,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因此,在這件案子中,只是誤工費按實際損失賠償,對醫藥費實報實銷,不僅原告所要求的500万元精神損害賠償全部被駁回,而且獲得了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和屈辱的74.66元。
《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制訂,曾被稱為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難盡人意。賠償案件之少、獲賠數額之低、索賠之艱巨,甚至使不少人對這部法律失去信心。
法學界對于修改《國家賠償法》呼聲一直很強烈。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作為議案領銜人提交了“國家賠償法亟需修改”的議案,對擴展國家賠償范圍、設置合理化的刑事賠償程序、改變賠償費用支付方式等提出修改建議,尤其要求加大國家賠償額標准、設置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增設懲罰性賠償。
法學家們指出,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已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國家行政机關執法人員動用國家机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對其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尤為嚴重,因此國家侵權同樣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處女嫖娼”,荒唐之至!袁曙宏分析說,公安机關執法的關鍵在于先取證后處罰。案件中派出所人員是先把這個女孩子抓起來再取證,明顯違背了執法原則。而為找到所謂證据,公安人員不惜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把女孩認定為“男子”,以此指認她有“嫖娼”行為,這是涉嫌偽造證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袁說,公安人員對原告所采取的一系列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對有關責任人員理當予以嚴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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