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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一年多前發生在廣州市十二人民醫院的一宗一級醫療技術事故昨天終有法律判決,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院方一次性賠償在事故中喪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萬余元。
新快報報導,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廣州市十二人民醫院做甲狀腺癌根治術,術後因院方在無消毒隔離或進入潔淨病房、無進行必要的各項檢查、無強有力的預防感染措施、無干細胞支持等情況下,對李珍施予超常規劑量數倍的化療,致李珍出現嚴重的感染性休克、內出血、全身衰竭,於1999年10月14日在醫院死亡。後經廣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該事故屬於一級醫療技術事故,院方表示愿按醫療事故賠償辦法賠付2萬元。死者家屬不服,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天河區法院的判決,市十二人民醫院的賠償數額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即應向原告支付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印刷費、死亡補助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共計122651.23元。并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付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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