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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 原告張林年今年60歲,是河南安陽縣蔣村鄉張家店的農民。1989年5月,他與村幹部張海金合夥開辦了一個小型麵粉廠。因爲是同村和近鄰,雙方當時並沒有寫下正式的合作協定,只是達成了口頭共識:張海金兌機器,爲麵粉廠廠長,張林年兌場地和廠房,爲副廠長。廠子投入運營之後,張海金將廠裏的會計出納等崗位都安排自己的親信,大權獨攬。張林年爲此非常不滿,他便以家裏的自留地被廠房佔用,家人吃飯困難爲由,開始讓家人到廠裏取面取糧。張海金不同意張林年的做法,兩家人由此開始吵鬧。就這樣,合作沒有多久,張林年被趕出了麵粉廠。
既然不讓自己幹了,張林年決定討回自己的房産和土地使用權。於是,1989年12月底,張林年一紙訴狀將張海金告上了法庭。
這起並不複雜的經濟官司,很快便有了結果:1990年9月,安陽縣法院根據張林年向法院提供的土地手續等證據,做出了終止雙方合作、廠房歸張林年,機器歸張海金的判決。面對原告勝訴的判決,身爲村幹部的張海金認爲“沒有面子”,他隨即向安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1991年4月25日,針對張海金的上訴,安陽市中院再審後,作出了與一審截然相反的判決,不但廠房和機器歸張海金所有,還要張林年承擔張海金單獨經營期間的“虧損”。
“霸佔著我的土地和廠房不說,還要我負擔被告的‘虧損’,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張林年非常氣憤,向安陽市中級法院告申庭提出了申訴。一個月後,告申庭駁回了張林年的申訴。無法面對安陽中院判決的張林年便和妻子一起到省高院繼續申訴。1992年6月6日,省高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撤銷安陽中院1991安法民監字第73號通知;中止中院的民事判決;案件由安陽市中院再審。一起原本簡單明瞭的官司,由此便開始了馬拉松似的“審判”……自河南省高院第一次發回安陽市中院再審的決定後,安陽市中院又先後開庭審了兩次,兩次全都是被告張海金勝訴。
張林年不相信有理打不贏官司,他再次申訴到河南省高級法院,因發現安陽市中院三次判決均在程式和實體上存在嚴重失誤,省高級法院於1994年又裁定安陽市中級法院再審此案。但不知何故,中院此次卻將案子發回安陽縣法院重審,安陽縣法院重審後,再次判決張林年勝訴。
張海金仍然不服安陽縣法院判決,繼續向安陽市中院提出上訴。這一次,案子在安陽中院足足拖了兩年零八個月後才下達判決書:麵粉廠廠房歸張林年所有;廠房占地1.8畝歸張林年使用……此時已是1999年7月,距張林年最初打官司的時間已有10年了。但不管怎麽說,自己最終總算贏了官司,滿心等著執行期到來的張林年一家充滿了希望。可就在判決即將生效的時候,1999年9月7日,安陽市中院一天之內向安陽縣法院連發了兩道“內函”,要求縣法院“暫緩執行”判決,並緊接著又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立案再審。猶如晴天霹靂,張林年一家人頓時陷入無限迷茫之中。全家人奔走申訴了10年的結果,又被中級法院一紙裁定否決了。
張林年是方圓幾十裏數得著的富裕之家。自從有了麵粉廠糾紛官司以後,張林年和他的妻子先後到安陽、鄭州等地上訪申訴800多次。其間,他花完了全部積蓄,賣完了家產,還借了幾萬元的外債。官司初期,他的幾個兒女還都是沒成年的孩子,現在,已長大成人的兒女們爲幫父親申訴,不得不外出打工。最初審理案子的幾任法官,如今退休的退休,有的已因年邁去世,當年爲張林年代理案子的律師曾經滿懷必勝的信心,現在已老得不能走路,無奈的勸張林年說:案子弄到如今這個地步,你不要再告了……在這起長達10多年的馬拉松官司的過程中,張林年一家受盡了艱難,而那家麵粉廠卻從沒停止過生産……“老百姓打個官司咋就這麽難呢……”滿頭白髮的張林年一臉的痛苦,他把這句話反復說了好幾遍。“這一起簡單的合夥糾紛案件,爲什麽能打12年之久歷經兩年零八個月才下達的終審判決,爲什麽僅僅一個多月就兩次發出暫緩執行的內函,又要在很短時間內立案再審呢法律朝判夕改,我的案件還要再拖幾個十年才能結束呢”張林年滿含悲憤……
陸廷鶴摘自4月20日《中華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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