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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 中美軍機相撞事件暫時告一段落。雙方借公開言語交鋒和“悄悄外交”,對彼此決策和運作手段互有深入瞭解。中國以大局爲重,顧及人道精神釋放24名美國機組人員,贏得外界讚揚,避免了在國際輿論上轉爲被動。但同時也應看到,如果中國善用法律武器,與外交手段雙管齊下,可以取得更有利的談判籌碼,爲與美國打交道創造更大的迂回空間。
運用法律手段來爲外交利益服務,是西方國家慣常採用的手法。茲舉數例,以爲明證。
其一,今年1月17日,美國採取誘騙的手段,將“應邀出席布希就職典禮”的俄羅斯—白俄羅斯國家聯盟秘書長博羅金逮捕。美國雖稱是因配合瑞士發出的逮捕令,但司馬昭之心卻是路人皆知,意圖利用逮捕行爲,來影響俄羅斯內部政局、分化俄白兩國關係,並爲俄羅斯傳媒大王古辛斯基撐腰。
由於美國這一逮捕行爲法律程式完備,擺出一副“依法辦事”的架式,俄羅斯只好私下運作,與美國談商,終於在4月6日,由美國將博羅金引渡到瑞士,完成短短六天的“庭審程式”後,俄羅斯付出數百萬美元將博羅金保釋回國。至於這幾個月期間,俄羅斯在其他外交利益上作出哪些讓步,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其二,今年3月31日,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當局將米洛舍維奇逮捕。這也是美國運用法律手段爲其國家利益服務的結果。美國視米洛舍維奇爲眼中釘、肉中刺,炮火轟炸也不能將他拖下臺。米洛舍維奇在去年10月南斯拉夫大選中落敗後,美國立即操縱國際法庭發出通緝令,並對南斯拉夫下達最後通牒,必欲除之而後快。
同樣是這個所謂的國際法庭,在南斯拉夫人權組織控訴北約轟炸以平民爲目標時,首席檢察官德爾龐特卻認爲,“儘管北約犯了一些錯誤,但沒有必要對這些指控和任何與北約有關的轟炸事件進行調查。”國際法庭時刻保持與美國的“政治正確”,早已成爲其外交利益的工具。
在敏感的國際關係問題上披上法律的外衣,以法律爲外交利器,自然得異常小心、十拿九穩,才不會到最後反弄成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拿捏得當的話,不僅冠冕堂皇,而且往往事半功倍。將對方置於自己制定的遊戲規則之內,更可有收放自如之效。
中國曾妙用法律武器
在中國與美國打交道的歷史中,也曾有過運用法律爲外交服務的精彩之作。根據美國國家檔案館今年4月初剛剛解密的尼遜執政期間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文件,在中美醞釀複交的過程中,被中國判刑的美國飛行員即成爲一個籌碼。當時美國有四名飛行員在韓戰和越戰中進行間諜飛機任務而被擊落,遭中國判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在美國通過巴基斯坦向中國表達關係正常化的願望之後,作爲善意的回應,中國先釋放了兩名飛行員。
在1971年7月9日,基辛格首次與周恩來會談時,“順便”表示美國希望中國釋放另兩名飛行員。周恩來則靈活回應,“我們會繼續研究,如果他們態度良好,減刑也是可能的”。在尼遜正式訪問中國後不久,中國就陸續釋放了另兩名飛行員,在外交中打了一副十分漂亮的法律牌。
中國在對待軍機相撞事件上,若能巧妙運用法律手段,在與美國談判和周旋之時,亦可加強主動和有利的地位。既然衆多國際法專家和學者紛紛以“充分的法律條文和條約”來證明美國違反國際法,官方也發佈證據證明是美國造成撞機意外,並且未經許可“非法入境著陸”,這些正符合法律起訴書中常見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所謂坐而言不如起而行,中國完全有條件將撞機事件納入法律程式,按照中國的法律法規“依法辦事”。
在事件之始,中國如果依據美機非法著陸等行爲,由地方檢察官對美機師提起公訴,將事件轉化爲表面上的法律問題,或許可以超脫單純的口舌之爭。
對待美國放人的要求,也可有理有節地答復,一切等待法律程式完結和法庭審訊有結果再說。在法律程式進行的過程中,中國外交部門可以“超然事外”,讓司法單位獨立操作。至於美國官方有什麽要求,慢慢談好了。道不道歉無所謂,如果事實證據成立,相關人等就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強硬,會更令人信服。
在這一點上,中國也不會留下口實,讓美方批評爲將24名機員當作“人質”。美國不是最講究法律精神的嗎?請派律師來辯護好了。
中國會面對法律更透明化壓力
在外交手段不足的時候,法律也能夠發揮輔助作用,成爲“利器”。舉例來說,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被炸後,中國在要求美國懲處有關責任人(至今仍無下文)的同時,也可以發出國際通緝令。即便只具威懾的象徵意義,也可讓國際社會看到中國的決心。否則,向美方的要求都會被大打折扣。
中國在今後與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外交中,若巧妙借用法律程式,自然也會使自己面對法律程式更透明化的壓力,此種壓力對中國的法制建設並不是壞事,反而是樹立法制國家形象的動力,更可以進一步培養中國人的法律意識。最重要的是靠法律精神,保持談判的主動地位,借此建立起大國的威信。言既出、行必果,法律與外交雙管齊下,是獲得最大國家利益的重要保證。
──原載《聯合早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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