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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 剌激房市,活絡國內不動產市場,又一利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土地法第 19 條修正草案」,開放外國人可以有條件來台投資不動產,買賣土地。草案增訂,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或整體經濟的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人,可以投資國內不動產。
據聯合晚報報導﹐同條文也規定,開放後所需土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至於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後,若末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相關機關應如何處理。內政部版提出「地方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兩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審查時,民進黨立委葉宜津主張期限應更久一點,希望修正為五年,或三年。但討論時,立委意見分歧,,最後決定保留再協商,未通過。
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除內政部版本外,還包括多位立委自行連署的修正版本。內政部常次林中森指出,開放外國人可來台投資不動產,是為因應國際化趨勢,並配合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的結論。
初審通過的第 19 條草案內容為,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的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的限制。用途上,除原規定外,增列營業處所、辦公場所,以及有助國內重大建設或整體經濟的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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