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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 「阿瑪斯號」善後,傳出我方將支付180萬美元,引發外界質疑與抨擊,環保署與交通部25日澄清指出,這筆費用與船東對污染的損害賠償無關,而是依照海商法規定,支出超出船貨移除的船東責任上限的金額。
據東森新聞報導﹐環保署長郝龍斌及交通部次長張家祝今天下午在環保署召開聯合記者會,郝龍斌指出,由於六月即將進入颱風季節,為了避免擱淺船隻再度造成二度污染,必須在4、5月間儘速完成阿瑪斯號船上的存油移除,由於船貨移除職權屬交通部,因此由交通部與船東代表談判,而環保署也參與,最後在本月20日簽署備忘錄。
備忘錄中指出,船貨移除共分三階段,第一階段除油工作所需費用為150萬美元,至於第二、三階段的貨物與船體移除工作,合計則需430萬美元。
郝龍斌指出,根據海商法規定,船東對沈船的打撈費用有其責任上限,經過計算,船東的責任上限約為246萬美元,原本環保署與交通部是希望爭取由船東全數負擔這筆費用,至於超過上限的180萬美元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不過由於雙方一直爭執不下,致船貨移除工作遲遲無法展開,加上海商法也明文規定船東責任,在多方考量下,最後只得同意由政府支出這筆費用,不過郝龍斌強調,這筆180萬美元,與船東對污染的損害賠償完全無關。
對於180萬美元的金額,張家祝則指出,海商法在87年全面修正時,有關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規定,是依國際公約規定,改採「船價主義為,金額主義為輔」,至於是否合理,張家祝強調,依照沈船位置的海象及水文條件,應該還算低廉。
郝龍斌則指出,政府最後同意支出超限的180萬美元,主要是希望能趕在今年6完成,避免造成二度污染,不得不為之。他並表示,在船東針對未來的賠償責任提出適當擔保之前,環保署不會同意兩名船員離境。
郝龍斌同時表示,環署自3月初起,即按日處以阿瑪斯號船東150萬元,截至目前為止,罰款金額已經接近7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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