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記者起訴局長侵權 一分錢官司打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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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訊】廣西柳州市人民廣播電台記者熊倩釆訪柳北區民政局長,釆訪錄音被強迫抹去,并被扣留2個多小時。熊倩狀告局長侵犯其釆訪權,并索賠一分錢。4月3日,她接到了柳州市中院要求一審單位對此案重審的裁定書,但卻沒有絲毫的欣喜。

學生家長投訴信息台

1999年10月下旬,時任柳州人民廣播電台《龍城訪談》欄目記者的熊倩接連接到學生家長的投訴電話。一位叫李志剛的家長說:9月份,他才交了200多元錢電話費不久,家里的電話又被停機了。他到電信局查詢,得知他竟欠下了1300多元的“信息費”。他回家一追問,才知是他兒子私打“靈聲”信息台電話惹下的。原來,兩個月前的一天,兒子放學路過某小學門口,見一位身穿印有紫薇熱線電話號碼紅衣服的大姐姐在向學生發卡片,他也“領”了一張。此後,他便頻頻打“靈聲”電話。“靈”聲小姐在電話里跟他大玩諸如“毛毛蟲非禮毛毛蟲”、“一個多次離婚的女人是什麼”、“打針打在什麼地方不疼”之類的“有獎競猜”,讓他欲罷不能。還有一位家長更是欠下了近6000元的高額“信息費”,其兒子害怕家里人打罵,竟離家出走。熊倩認為“靈聲”台釆用了不正當的經營手段,決定對此事進行釆訪。

局長接受釆訪“侃侃而談”

11月15日,熊倩與“靈”聲信息台領導約好釆訪後,立即來到位於壺東大橋的電信大樓,准備上18樓靈聲公司。但門口的保安不准她上樓,熊倩表明身份并說明來訪目的,保安竟說沒有這家公司。熊倩表示是約定釆訪,該台領導說就在這里,要求保安打電話核實,但保安不但不打電話,還拽住她往外拉。熊倩掙脫他欲上樓,保安猛然張開五指當胸揪住她的衣服,將她拖出門外。熊倩隨即打110報警。

遭受挫折的熊倩并未氣餒,12月10日,她得知靈聲公司掛靠單位是柳北區民政局時,轉而決定釆訪民政局。下午,她打電話給柳北區宣傳部聯系釆訪事宜,在征得黃部長同意後,她來到了柳北區宣傳部,黃部長帶她去了柳北區政府孔副區長辦公室。熊倩說明了來訪目的,孔副區長表示他剛出差回來,對“電話風波”不了解,“你最好直接去釆訪民政局馬局長。”不一會兒,馬局長和民政局另一位干部出現在孔副區長門口。“你來得正好,電台有位記者要釆訪你。”孔副區長說。“可以呵。”馬局長坐了下來,於是熊倩便對馬局長說了釆訪的目的和內容。

馬局長打開了話匣子。馬局長開口的時候,熊倩便掏出微型錄音機擺放在桌子上。馬局長對熊倩提出的問題作了回答,一口氣說了1個多小時。臨下班時,馬局長說完了。孔副區長接著作總結性發言。因坐的位置距孔副區長較遠,熊倩便又拿起錄音機伸到孔副區長面前錄音。孔副區長說完,釆訪也就結束。

釆訪錄音被強迫抹去

正當熊倩要將錄音機收進包中時,馬局長突然問熊倩:“剛才你將我的話錄了音?”熊倩答:“是的。”馬局長頓時生氣了,說:“別的記者釆訪都是記筆記,你怎麼錄音?沒經過我的同意你怎麼能錄我的音?”熊倩說:“我們電台記者釆訪都是要錄音的。”“不行,你沒經過我的同意錄我的音是非法的,把磁帶交出來!”熊倩解釋說電台釆訪要錄音才好作節目,但馬局長仍要熊倩交出磁帶。熊倩感到為難,打電話回台里請示。不久,一名台領導來了,跟馬局長一再解釋,電台釆訪一般都要錄音,是釆訪的基本方式。

但馬局長仍表示要將錄音抹去。台領導見解釋無效,不再多說,叫熊倩走人。當熊倩走到門口時,馬局長搶先一步,用力將門關上了,“不准走!”熊開門要走,但馬局長拉住了她。於是雙方爭執起來,孔副區長在一旁勸解也不起作用。雙方僵持一直到晚上8時,熊倩看到不照馬局長說的去做是走不成了,只得含淚將錄音抹掉。

記者被電台“精減”

事後,經台領導同意,熊倩仍繼續釆訪“話費風波”專題,并在《龍城訪談》推出了系列專訪節目。12月15日早上節目播出後,馬局長便找到電台領導,剪掉了涉及她的內容。下午下班時,電台領導叫熊倩去一個地方“坐一坐”,說是馬局長向她道歉。她以為是去柳北區政府,但去了才知,是一娛樂城。席間,就坐在她身邊的馬局長并沒向她說過一個道歉的字眼,倒是說了一大堆她的官場上的親朋好友。

熊倩的遭遇被廣西《南國早報》記者知道了,記者通過別的途徑釆訪將這件事寫篇消息登了出來。從此,一系列的麻煩就朝她襲來。

12月17日,柳北區政府某領導去了電台,對一台領導說:“事情不是已經內部解決了嘛,你們怎麼又捅給報社了。”這名台領導也跟著急了,要熊倩寫檢查。熊倩不肯,台領導就將她調出了新聞中心,說寫好了檢查再安排。但她的檢查未被通過。2000年1月6日,台領導又叫她回去上班,說不用寫檢查了。但上班後台里卻不安排她的工作,她提出出去釆訪也不給她開介紹信。1月底,台里開先進評比會,也沒通知她參加。不久,她想赴泰國探親,公安局叫她開具單位證明,但台里不給她蓋公章,使她至今仍未能成行。

熊倩思來想去,決定狀告馬局長侵犯了她的釆訪權,討回她的名譽。這下她的麻煩更大了。2000年6月底,台里開會,說搞機構改革,精減人員,先從新聞中心“精減”。電台的名牌欄目《龍城訪談》組6個人被減掉了5個,熊倩是其中之一。

庭審被告沒有出庭

2000年3月1日,熊倩將訴狀遞交到柳北區法院,狀告馬局長侵犯她的釆訪權,要求馬局長向她公開道歉,并賠償她的精神損失一分錢。

熊倩忍受著各種冷嘲熱諷,直到8月31日,她才等到一審開庭的日子。在庭上,她發現,被告馬局長沒有出庭。其律師解釋說,馬局長出差去了,還出示了蓋有柳北區政府公章的證明書。

法庭圍繞兩個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9月15日,柳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柳北區法院認為:原告對被告進行釆訪時未告知要錄音釆訪,亦未征求被告的意見而將被告的談話內容進行錄音,這是雙方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第三條“遵守法律和紀律”中提出,新聞工作者“要維護和不得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要通過合法的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釆訪者的聲明和要求”。中央宣傳部曾於1991年4月20日發文通知,要按照准則的要求,指導各新聞單位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貫徹准則的具體要求和措施,切實執行。原告在釆訪時沒有征得被告同意且在被告無准備的情況下錄了音,這是不尊重被釆訪者的行為,被告在得知其談話內容被錄了音後有權要求原告消除錄音。對於被告的行為能否構成對原告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這是屬於另外一種法律關系,在本案中不予認定和處理。據此,柳北區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五條,駁回熊倩的訴訟請求。

女記者毅然提出上訴

熊倩10月31日接到判決書後,大惑不解。因為她告的就是被告對她進行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呀,法院怎麼能對她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定?在記者公開了釆訪手段的情況下,應該是由被釆訪者聲明是否可錄音或拍照或記錄。再說,馬局長是國家公務員,接受記者對於她公務的一切形式的釆訪是她的義務。於是熊倩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無償為熊倩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黃宇奇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對被上訴人扣留、限制上訴人人身自由的侵權行為不予認定,是錯誤的。黃宇奇說:上訴人是經過被釆訪單位以及被上訴人同意進行釆訪的,被上訴人也接受了上訴人的釆訪。一般地,釆訪方式有幾種:文字記錄、錄音釆訪、攝像釆訪。本案中,上訴人的錄音行為只不過是釆訪的一種方式,只是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談釆訪內容的復制,被上訴人無權釆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令上訴人消除錄音,否則就是侵害了上訴人的一般人格權,侵害了上訴人作為記者這個特殊職業的釆訪權。

二審庭審時,馬局長依然沒有出庭,其律師說出差了,但這回沒有提供區政府的證明。

索賠一分錢為人格而訟

2001年4月3日,熊倩總算接到了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裁定書。裁定書認為:一審原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本案的正確處理,根據《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撤消柳北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熊倩接到裁定書後,筆者對她進行了釆訪。筆者問:“你現在的心情怎麼樣?”

熊倩:“我只感覺累。我實在想不到這場不大的官司竟打得這樣艱難和漫長。”

筆者:“從裁定書上看,發回重審,一般意味著原判錯誤,你將勝訴,不應該高興?”

熊倩:“我不敢這樣說,也許這又是一個輪回的開始。”

筆者:“為什麼這麼認為?”

熊倩:“因為我只是一個人,而對方卻不是。”

筆者:“你不相信法律會公正?”

熊倩:“法律的最終結果是公正的,但實現公正結果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不公正。”

筆者:“如果一審還是判你輸,你將會怎樣?”

熊倩:“我將繼續上訴,我要將官司打到底。”

筆者:“你才索賠一分錢,不覺得價值太低了麼?”

熊倩:“打這場官司,我可以索賠10萬、20萬,精神損?O無法定價的。但在這場官司里,錢多錢少對我沒有意義,我只為我的人格和權利而訟。”

摘自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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