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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訊】原茂名市人事局局長龔毓培、副局長張伯昌、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舒文輝、副主任潘光輝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截留辦學分成款一案,一審几名被告被判決無罪釋放,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檢察院不服,提請抗訴。昨天,該抗訴案在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私分辦學款87.5万元
新快報報道﹐据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的公訴書稱:1995年至1998年底,舒文輝、潘光輝利用負責茂名市人事局和茂名教育學院聯合辦專業證書班及大專班的職務之便,在收取茂名市人事局的辦學分成款過程中,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先后截留105.9万元,并伙同龔毓培、張伯昌等人私分其中的87.5万元。另查明,1993年3月底,呂某等人為了減免城市建設統籌費,曾將15万元現金送給時任高州縣(現高州市)副縣長、主管城建工作的龔毓培。
一審作出無罪判決
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一審認為,茂名市人事局与茂名教育學院聯合辦學分成款,是單位的非法收入,且由舒文輝、潘光輝私自截留,未納入人事局財務管理,不屬公款,故龔、張、舒、潘私分不屬公款的行為依法不构成貪污罪,而龔毓培收受賄賂15万元亦證据不足,故于今年2月26日宣判4人無罪釋放。
入不入賬都是公款
茂南區檢察院不服,提起抗訴。該院認為,原審判決既然已認定辦學分成款是非法收入,那么依照法律規定應沒收上繳國庫,這种財產的所有權只有國家才能取得,原審認定不屬公款,顯然錯誤。再說,單位的收入終歸單位所得,這种財產的性質不會因入賬不入賬而改變。因此,一審判處4人貪污罪名不成立是錯誤判決。該院還認為,關于龔毓培受賄一案,原來證人黃某和呂某、鐘某、?Y、邱某一致指證,后黃某出庭時改變原證詞,一審法院卻只采信其出庭證詞而作出無罪判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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