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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訊】4月16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聞工作者徐劍銘、吳強受賄一案再審後做出了終審判決,撤銷原先以受賄罪判定二人有期徒刑的判決和裁定,宣判二人無罪。這個無罪判決距事情發生已經16年多了。
徐劍銘原系《西安晚報》編輯。1985年1月,個體戶王某對徐說,向其要贊助款的單位太多,要徐在報紙上刊登文章反映一下。在徐劍銘釆訪期間,王某將一輛價值4350元的摩托車以2900元的價格賣給徐。因徐無錢支付,王某讓徐打了一張2900元的3年還清的欠條。吳強原來是陝西電視台新聞部副主任。1985年1月,吳向王某購買收錄機、電冰箱時,王某得知吳是電視台新聞部副主任,便有意將總價值為3500元的收錄機和電冰箱以1300元賣給吳。
1985年,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徐劍銘、吳強犯受賄罪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6年12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徐劍銘明知摩托車價值4350元而有意收受,吳強明知所買物品低價而從中受賄2200元,以受賄罪判處徐劍銘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吳強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後,徐、吳二人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1987年3月26日做出裁定維持原判。
二人出獄後,經不斷申訴,省高院復查了此案,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今年3月28日,省高院發出了再審決定書。
省高院再審認為,徐、吳的辯解意見應予釆納,二人的行為均不構成受賄罪,原審判決定罪處刑不當,應予糾正。遂判決:撤銷省高院1987年有關此案的裁定,撤銷西安中院1986年有關此事的判決。宣告徐、吳二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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