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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訊】為打擊僱主無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勞工處上月進行名為「追補行動」的全港性行動,巡查三千三百六十二間機構,揭發一百零六名僱主沒有為員工購買保險,另三十五名僱主未能出示有效的保單,他們主要經營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業。勞工處長陳甘美華昨表示,處方將會向該批僱主提出檢控。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無依法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處方呼籲,僱主不應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陳甘美華說,去年首三季,在服務業(包括進出口貿易業)和批發及零售業發生的工傷意外,共有五千八百多宗。部分僱主誤以為員工發生工傷的機會微乎其微,沒有購買勞工保險。她強調,今年勞工處的執法對象,將以小規模公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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