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7日訊】首例消費者不服春運高漲票价狀告佛山市汽運集團公司的“維權”官司一審,6日上午在佛山市城區法院開庭。
据廣州日報報道,在昨天的一審休庭后,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走上法庭的原告、佛山律師李勁松向記者透露,作為消費者,他能向法庭提供的証据只有來回的雙程車票,而這其中買車票、驗票上車、中途下車,除了自己的親戚外,還不能找到旁人作証。按一般民事訴訟的舉証責任要求,恐怕會被認為証据不夠充分。因此他希望有親身經歷的消費者能勇敢地站出來作証。
原告:汽車票价漲至239元不合理
原告訴狀中訴稱:2001年1月20日,我到被告處購買22日開往揭陽市的客車票。從客運車次及票价明碼標价公示欄上,我看到有班早上6時佛山始發、終點站潮州、路過揭陽市的臥鋪客車,標明:
佛山至揭陽472公里,全票价80元∕人,佛山至潮州503公里,全票价85元∕人。于是,我到售票窗口要求購買22日早上6時佛山至揭陽的車票。售票員要求我票必須買至潮州,票款為239元,但可以中途下車。我被迫買下一張票號“佛J0872884#”的車票。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多收的159元款項返還,并賠付原告因本案實際發生的合理訴訟費用2315元。原告說:被告“要求我接受其將票价從80元無正當理由地漲至239元”這一行為,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也有違《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8條。
被告:按規定上浮100%完全合法
對此,被告律師在法庭上稱,今年春運期間,該站根据廣東省物价局對2001年春運公路水路客運票价的有關規定,在1月9日至23日的節前15天內,佛山開往各地的公路客運票价可按基价上浮100%進行定价。而交通廳對汽車春運票价上浮問題作出相關的規定:春運票价的上浮部分以客運基价作基數,按規定的上浮幅度計算。
被告律師解釋,今年進入春運后,該站根据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到位的基准价和上浮100%的票价后,有不少旅客以站內平時的標价來衡量春運的票价,就以為票价高過上漲的幅度。
被告:不同意庭外調解
最后,法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愿意庭外調解?原告回答:“愿意。”被告則不同意。原告一審休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之所以同意調解,主要是告的目的是對事不對人。他說佛山汽車站將漲价說成是提高社會效益,我作為律師就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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