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30日訊】昨日,3歲小女孩狀告廣州地鐵實業有限公司和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共同侵犯她的肖像權糾紛一案,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開庭。這是她第三次為了自己的肖像權起訴。
在廣州地鐵的沿線車站內,有這樣一幅廣告:一個小孩趴在一個櫥窗前,睜著天真的眼睛看櫥窗里的廣告。這個小孩是誰?
3歲的小怡說:那是我。于是,她在荔灣區法院兩次起訴,但又主動撤訴。這回她第三次當起原告,由父親代理訴稱:1999年3月,剛學會走路的她參加廣州地鐵實業有限公司舉辦的咨詢活動,該公司工作人員以留念為名為她拍攝了几張照片,不料,自己的小形象被制作成26幅燈箱廣告,安裝在廣州地鐵沿線車站內。小怡認為是兩被告嚴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權,對她和父母的生活、工作帶來了不便和影響,要求兩被告賠償侵權損失費5万元。
第二被告廣州地下鐵道總公司提出反訴,認為小怡一方在一系列的訴訟中向一些媒體提供了內容不實的材料,要求其賠償名譽損失10万元。
在庭審中,三方交鋒激烈,焦點一個接一個。
廣告里的小孩是不是小怡呢?兩被告是否未經小怡及其父母同意就使用了她的肖像呢?到底誰是廣告主,誰是廣告的經營者?小怡一方有沒有向媒體提供內容不實的材料?大家僵持不下。
小怡這方認為廣告中的孩子無疑就是小怡,并舉出當天第一被告的工作人員拍攝的兩張照片對比為證。針對第二被告的反訴,其認為自己并無向媒體提供內容不實的材料。
廣州地鐵實業有限公司稱:地鐵內的燈箱已經由某廣告公司承包,自己不是廣告的經營者,況且廣告里的小孩根本不是小怡,是電腦合成的。廣州地下鐵道總公司堅持主張小怡告錯了主體,自己与本案無關,小怡的行為完全是濫用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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