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9日訊】最高法院的法官28日就印制書籍、縮微膠片及网上資料庫之間的差异進行辯論,在電腦時代,保護自由作家版權的問題成為新的爭議焦點。
据美聯社報導,紐約時報等出版机构的律師向法官提出請求,為其沒有征求作者同意將文章放置在電腦資料庫和光碟中之事,并沒有違反自由作家版權做判決。
据紐約時報公司的律師特賴伯說,假如法官判決出版人違法,許多出版人將把自由作家的文章自其資料庫中拿掉,以避免發生必須支付違反出版法的賠償金。
特賴伯表示,因此會產生重大問題,影響仰賴資料庫協助家庭作業的學生,還有想要尋找二十世紀中期發生大事的學校教授。
六名自由作家爭辯,出版商給付在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三年間,將作品刊登在印制品上的稿費,但是他們沒有權利重复在電子媒体上刊登作品。
聯邦上訴法庭判決作家胜利,紐約時報公司、長島新聞報及電子資料庫公司Lexis/Nexis、大學顯微膠片公司在此案中敗訴。
近几年來,許多出版商開始要求自由作家允許其作品用在電子資料庫中,28日爭辯焦點在于出版商是否可以在沒有作者特別的同意下使用那些作品。
依据聯邦版權法規定,購買自由作家文章的報章雜志,可以在沒有特殊同意下使用這些作品在出版物的任何再版上。
時報公司等出版商爭辯,電子資料庫亦是報章雜志的一种再版,因此特別同意是不需要的。
作家的代表律師葛德表示,出版商不能重复印登自由作家的文章,然后分開販售,將文章放在電子資料庫中是相同的舉動。
肯尼迪法官詢問葛德,假如報紙在具有目錄索引的集合品中重复使用作者的文章,協助民眾尋找,是否便成為不同的舉動。他強調電子資料庫与此類似。
史帝芬法官則質問,為何在電子資料庫中尋找文章,与在圖書館的微縮膠片中尋找文章不一樣。
聯邦最高法官預定在六月對此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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