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9日訊】備受媒体關注的山西嵐縣“割舌”案件近日有了一審結果:興縣法院對嵐縣公安局副局長吳容光和干警楊四成分別以濫用職權罪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嵐縣公安局應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已付的16万元醫療費外,再一次性賠償李綠松經濟損失98877元。
這個一審判決和許多新聞媒体的報道,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上,一審判決值得質疑。
質疑一: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興縣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吳容光、楊四成濫用職權,虐待被監管人員,致使被監管人員人身受到嚴重傷害,影響惡劣。既然人身受到嚴重傷害,那么,根据刑法第248條的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處理,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員罪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毆打和体罰;故意傷害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傷害。毆打是使人受到肉体疼痛,而傷害則是對人体健康的損害。被害人李綠松“著單衣單褲捆在了(看守所)自制的土刑具門板上,面朝門口斜立于監室土坑邊”,”李綠松被送往縣醫院時,已极度衰竭,不能站立,臀部、背部生褥瘡,雙腳跟破潰,消化道出血,水電解質代謝、酸鹼平衡紊亂”,光醫療費就用去了16万元,這樣的行為与結果一審法院竟然不認為是故意傷害!
質疑二:為什么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于3月10日起施行,按照解釋,被害人李綠松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一審法院只判處嵐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李綠松經濟損失98877元,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字不提,是被害人李綠松放棄了這項權利,還是一審法院對被害人的這項權利不予承認?
質疑三:判決為什么不涉及割舌?
實際上,割舌只是故意傷害的一种形式,既然”吳容光、揚四成濫用職權,虐待被監管人員,致使被監管人員人身受到嚴重傷害,影響惡劣”,而且“割舌”備受公眾關注,為什么一審法院不明确回答這個問題?連法院的判決書都語焉不詳,莫非真成千古之謎嗎?
摘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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