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8日訊】曾經震惊世人的‘4‧15’韓國飛机墜毀上海案至今未能划上完滿句號。歷時近兩年了,除上海一中院下達判決,給每戶居民賠8—12万元外,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方‘韓國大韓航空公司’依然沒有給空難中的中國死者家屬和近千所房屋受損者一個滿意的賠償方案。
而在國外多次處理空難事故的場面,航空公司和災民家屬見面時,航空公司高級職員一整排長跪在地,見面的第一件事就是給每位災民家屬發上二万、三万美金的‘見面慰問金’……為此,有中國法律界人士呼吁:‘被告大韓航空1997年8月6日在美島机場墜落失事后,有14名受害人在美國獲得3000万美元的賠償。我們作為跨入二十一世紀,站在世界WTO門口的中國人,是否也應該更高貴一點,更值錢一點……’
*挖地三尺覓‘黑匣子’空難責任在‘大韓’*
1999年4月15日下午16點零4分,下雨,韓國大韓航空公司一架麥道11型大型寬体運輸机以230吨的飛机重量,滿載4.9万磅航空油和數十吨貨物,剛從上海虹橋机場起飛3分零34秒,便帶著撕裂天空般的巨大聲響,轟然墜毀于上海莘庄地區人口密集的沁春園住宅小區邊上,砸出一個長20餘米、寬10餘米、深4米的大坑。
飛机墜毀的惊天爆炸聲音、四處散射的碎片和激烈燃燒的滾滾濃拔,把整個住宅小區推入如同戰爭和地震蕩般的劫難之中。有專家計算:230吨重的大型飛机以每小時360公里速度即每秒100米的速度從空中墜落時,其撞擊地面的力量為2300万個牛頓力,9.8個牛頓力等于1公斤,沁春園小區的兩千居民,每個居民頭上平均分攤到1200公斤的衝擊力。
出于某种原因,大韓公司一開始就認定這架貨机在上海失事是‘空中爆炸’‘人為破坏’。一時間,國際輿論嘩然。美國出版的《世界日報》連續刊登了几篇歪曲報道,造謠說飛机起飛5分鐘后在空中爆炸,這些報道通過因特网迅速蔓延至全世界。
現場找不到‘黑匣子’。照常規,現代飛机上的黑匣子能經受110攝氏度火焰30分鐘的燒烤、重壓、腐蝕浸泡等惡劣條件的侵蝕。它有四層保護裝置:第一層是桔紅色薄金屬外殼,第二層是抗衝擊、防爆的堅固保護殼,第三層是特的隔熱、緩衝密封層,第四層是鋁制內芯保護蓋。然而,這些在理論上牢不可破、堅不可摧的東西,在這次事故中卻被摔成了碎片。
一百五十名武警官兵和施工人員冒雨尋找,將現場泥坑中挖出的足有一千多立方米泥土梳理了三遍,總算找到了机上的艙音記錄器(CVR)的內存芯片。‘黑匣子’赴美國造厂家被解讀后証實,錄音中可清晰地听到机組人員從飛机起飛至墜地前三分多鐘的對話,此間沒有爆炸聲響,沒有搏斗聲音,更沒有机組向空管塔報告飛机出現不正常狀況的聲音。這就是說,在上海失事的這架韓航貨机沒有發生空中爆炸,沒有人為破坏或劫机,不是空管指揮的錯誤。
二万字辯護詞講了個半鐘 300多戶居民及一些商家的物損該怎賠?有一戶住6樓的人家,飛机殘片把屋頂砸了個大洞,‘大韓’按一類標准賠了33万元人民幣。另一戶住2樓的人家,飛机殘片從窗戶飛進,嵌入牆上,‘大韓’也賠了33万。其餘的,‘大韓’輕率地把他們划成二類、三類,絕大多數是‘三類’,只同意付給一些象征性的賠償。
第一批37戶居民率先聘請著名大律師———上海東方世紀律師所主任黃可磊為他們打官司。2000年11月16日在上海一中院開庭,能容納200人的大法庭坐不下,臨時移至千人大會場開庭。
黃可磊律師講長達一個半小時的代理詞—當我們看到短短7分半鐘的電視錄像時,無不為一片慘相而動容。剛才錄像最后一個畫面,一只鐵的鳥籠僅剩上面一半還?在晾衣架上搖晃,而下面半截鳥籠已被衝擊波衝得蹤影全無。
上海科協航空協會的專家告訴我們:麥道—11飛机是遠程寬体飛机它可以設置340個客座,也可以裝載近百吨貨物,一次裝油量為117吨,机長61米,起飛重量230吨,相當于23個內燃机車、230輛桑塔納。
17號102室的顧君珊經歷了飛机墜地爆炸后,從此成為醫院神經科的常客。1號202室金明生,本是民族樂器一厂的高級樂器作工、調音師,在厂本有‘金耳朵’之稱,‘4‧15’墜地飛机的一聲巨響,不僅毀坏了金明生的家,也毀掉了金明生的‘金耳朵’。他在經歷4‧15飛机巨響后,耳朵整天嗡嗡作響,已經失去職業所需要的敏感度,‘金耳朵’變成豆腐渣耳朵,舉厂上下為之惋惜。
在我們辦理本案、搜集有關資料時發現,被告大韓航空作為全球第十三大航空公司,擁有111架飛机,16條國內航線,在34個國家近90個城市擁有航線,但其飛行記錄卻劣跡斑斑。從1983年以來就發生過多起墜机事件,共有700多人在大韓航空的飛机失事中喪生。1990年至今,已經發生多達11起空難。
大韓航空安全水平之低,飛行事故之多在全球引起強烈反響,韓國政府對被告已作多次制裁。4‧15空難發生之日,正好是被告上一次6個月制裁期滿,自‘4‧15’后,美國、三角洲航空公司、法蘭西航空公司和加拿大航空公司立即中止了与被告的合作,美國國防部在‘4‧15’以后,要求員工不要乘大韓航空的飛机,韓國金大中總統在主持國務會議時,對上海‘4‧15’飛机墜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受損的慘事深表惋惜和遺憾,?痛斥大韓航空導致國家信任度蒙受嚴重打擊,認為這是大韓航空只顧擴充航線營利、忽視人命安全的經營方針造成。
被告大韓航空1997年8月6日在美島机場墜落失事后,有14名受害人在美國獲得3000万美元的賠償。我們作為跨入二十一世紀,站在世界WTO門口的中國人,是否也應該更高貴一點,更值錢一點…… 按國際慣例死者應獲賠357万 在這次空難中死了5名中國人,每人該賠多少呢?大韓公司的起价是14万元人民幣,談判一次、二次、三次……死者家屬方大拍桌子,‘大韓’從14万上升到20万、25万、30万、32万、40万、48万、50万、52.5万,一位安徽籍姓周的死者的家屬同意了,當場簽下協議。其中4位上海籍死者家屬堅決不同意簽字,雙方談判破裂。
1999年9月,4位上海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給每位死者的家屬賠償357万元人民幣。代理死者索賠案的新閔律師所的理由是:1995年10月,中國的東航、南航等公司和韓國的大韓公司等87家航空公司都在于吉隆坡制定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關于旅客責任的承運人間協議》上簽字。
這個協議用于協調解決一般航空客運的空難事故,是基于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間的客運合同而發生的賠償。按照該協議規定,旅客在空難中的賠償金額相當于13.6万美元。大韓公司在該協議上簽字,就意味著對所有因大韓航空公司空難事故造成的旅客死亡作出風險賠償的承諾。
而本案屬侵權之責,其在侵權的性質上要比合同之責更嚴重,在責任承擔上亦應更嚴厲。所以《吉隆坡協議》是本案最貼近、最适用的一個慣例。對第三人侵權的賠償通常是一般客運賠償額的2-4倍,13.6万×3倍=40.8万美元。同樣,在2000年的新加坡空難中,每位中國灣籍的災民獲賠42.5万美元。灣人和大陸人同屬中國人,標准應是同等的。
如參照韓國的國內賠償:大韓航空公司對國際航空運輸過程中旅客死亡賠償標准14万美元是合同之責,而對韓國國內第三者侵權死者賠償的標准是每人賠償約為360万人民幣。
如參照北約轟炸中國駐南聯盟大使館的賠償:北約轟炸我駐南聯盟大使館事件造成我大使館傷亡30人,其中3死4重傷23人輕傷,我國政府与美國政府達成的最后結果是對30人的人身傷亡賠償總額為450万美金。也就是說按30人計算平均每人賠償15万美元。按照原告們推算,三位死亡家屬的賠償金額約在50-100万美元之間。
‘4‧15’空難死者賠償案一拖已近兩年,至今未判,災民們可說是万分焦急。
*37戶居民每家獲賠8至12万*
2000年12月26日,上海一中院下達判決,給每戶居民家賠8-12万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飛机墜落造成原告財產損害,原告作為被告飛机墜落的直接受害者,享有賠償請求權。被告作為航空器的經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
根据中國法律規定,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者的損害賠償,适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是中國法律對于侵權行為准据法的适用規定……根据法律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适用,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适用國際條約,但我國保留的條款除外。中國法律和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國際慣例…… 本案一審判決后,被告及37戶原告全都沒有上訴,意味著他們都對判決表示心服。2001年2月20日前,几百万元賠償到位,居民們將賠償款領到了手中。
發款那几天,東方世紀律師所內人山人海,除了領款者,來者最多的是那些第二、第三、第四批將要与大韓公司打官司的居民。有居民說:‘如在中國打不贏換房的官司,我就跟到韓國去打,哪怕傾家蕩產,也一定要為中國人爭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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