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將以社區服務代替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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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触犯酒醉駕車等輕罪的被告,可以「勞動服務」替代「刑罰」的制度,法務部昨天決定付諸實施;根据規划,檢察官可依「個案衡量」原則,在徵得被告和被害人雙方同意后,對被告處以八至六十小時不等的「社區服務」。
這項計畫將在年底前選定台北地檢署等兩個地檢署試辦,成效良好即推廣全國實施。
 
法務部檢察司說,這項「社區處遇」制度,适用范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的輕罪,以及触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而情節輕微者,也就是屬于檢察官可「職權處分」的案件;被告完成勞動服務后,檢察官即可行使裁量權,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至于被告進行社區勞動服務的工作項目,將包括:擔任醫療院所的急診室義工、交通指揮、清掃社區、幫助殘障人士的志工等。
 
法務部表示,結合社區處遇制度最大的特色是,案件不必要進入審判階段,故亦稱為「司法外處遇」制度,此制度可疏減訟源及司法程序負荷,減少輕刑犯入監,并使輕刑犯悔改与教訓之余,還能回饋社會。
 
檢察司長蔡碧玉表示,根据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檢察官對于可職權不起訴的案件,現行實務上本就可以在徵得告訴人(被害人)同意下,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或支付損害賠償金等,然后處分不起訴;但多數檢察官皆有「如此太便宜被告」的想法,所以多年來,職權處分案件一向偏低,如今增加社區處遇措施,可讓檢察官擁有更彈性的考量空間。
 
另一方面,雖然触犯輕罪者均納在社區處遇的實施范圍內,但此一新制獲益最多的犯罪人,預料將是「酒后駕車」触犯公共危險罪的被告;自從政府將酒后不能安全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規范后,触犯此罪的人數即暴增,僅去年一年,起訴人數即逾兩万人,竄升為各刑案首位。
 
對于触犯如恐嚇、竊盜等罪的輕刑犯,檢察官視所涉罪行和犯罪事實,不一定愿意「高抬貴手」動用職權不起訴的裁量權。
 
有關方案計畫,昨天獲法務部長陳定南同意后,檢察司已立即進一步規划執行細節,近期將邀相關縣市政府机關和公益團体等,磋商如何提供勞動服務場所和項目、以及如何監督執行等。
 
以前初步規划台灣南北各擇一個地檢署試辦,北部地區已內定台北地檢署,南部尚在評選中。

法務部擬于不修法情況下,推動輕罪被告得以社區服務替代坐監服刑新制,引起台北地檢署多位資深檢察官的反彈,認為此項措施「立意雖好但不切實際」,貿然施行恐徒增檢察官辦案負擔以及社區的困扰。
 
台北地檢署特偵組檢察官劉承武表示,規划推動此項新制的精神絕對值得嘉許,但須考量,社區服務的督導管制遠比「外役監」更難,特別是如何讓居民接受涉案被告進入社區,而不覺得恐懼?此外,如何确保被告落實社區服務,且不會再度滋事或犯案?這些都應事先有完善的配套方案。
 
劉承武指出,推行此一新制之前,若能先結合更生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協會等各界力量,成立暨落實觀護人及优良社區選拔制度,并規划暨推動社區、管區、里區、校區及行政區等「五區合一」的「社區營造工程」,才能獲致社區配合監督被告的良好成效,否則恐難達成預期目標。
 
有資深檢察官悲觀預期指出,北檢檢察官平均有一、兩百件案子未結,根本沒有余力去兼顧被告是否确實執行社區服務,若未确實執行、或僅部分執行、或确實執行經不起訴處分后再犯,又該如何處置?此外,該由何人監督?
 
現行制度,檢察官只需在職權處分或簡易處刑判決之間擇一為之,与現行單純作業相比較,若無修法強制規范,或增設專責單位及人員,恐怕少有檢察官愿意配合上級「美意」,卻使自己的案件延長結案時間。

檢察官對輕罪被告處以社區服務,有可能出現部分被害人「不服」的情況,為此,法務部將設置調解委員會,協助被害人向被告求償等「討回應有權益」,使被害人獲得精神和實質上的彌補。
 
法務部也強調,若有「堅持不從」的被害人,檢察机關仍尊重被害人,由檢察官對被告另為适當之處分。
 
法務部說,此一調解委員會將附設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內,調解委員并不僅限于前項工作,只要是檢察署委托調解的案件,均予受理。
 
据規划,調解委員將聘請退職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法學教授擔任,為有給職,讓他們得以能持續發揮專才;另聘義工若干人,為無給職,而調解委員若遇專業以外的案件,也可以再聘專家協助調解,如婦幼被害人,可請社工員參与幫忙。
 
對于調解的結果,主要是供法院量刑或檢察官處分時的參考,但也可考量結合鄉鎮調解委員參与,使調解經法院核定后,具一定法律效果。

法務部即將推動的社區處遇制度,是一种不需修法即可實施的「司法外處遇」,此与過去研擬包括「司法內及司法外」的社區處遇制度不同;雖然后者的范圍更廣,以勞動服務替代刑罰的受惠被告人數更多,但因修法曠日廢時,故法務部列為第二階段的推動計畫。
 
法務部一名官員說,必須透過修法工程才能實施的社區處遇制度,系規划在刑法中,除「徒刑」、「拘役」和「罰金」之外,再增加第四种「社區處遇」的刑名,使法官未來在案件終結宣判時,可視個案做出處以「社區處遇」的判決,此一判決「具有強制性」,不論被告同不同意,都得服從。
 
官員表示,此制的實施范圍更大,是因為這些被告若也符合「司法外處遇」規范,可由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則在進入審判机制前,就先被「攔截」另為處遇完畢;換句話說,他們將是比「輕罪再重一點」的犯罪人,一定得被起訴,但罪又不及于重罪,所以法官可能判處社區處遇之刑。
 
因此,即將推動的「司法外處遇」新制,也可說是從廣義的社區處遇計畫中,先被挑選出來提前上路的制度;官員說,其他需要修法才能實施的部分,除了修法之外,還有整体觀護資源是否健全的問題,屬于較為「艱困」的部分,所以雖然仍持續研擬規划,但恐怕不易在短時間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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