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6日訊】浙江省的全國勞模、平湖光明電訊變壓器厂原厂長王菊明被指控犯有“職務侵占、偷稅、虛開增值稅發票”三大罪名,一審認定二項罪名,二審卻“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近日,檢察机關在補充偵查后,仍然以原先的三大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3月19日,此案在平湖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持續3天,法院未作判決。此案因此被稱為—平湖一大怪案。
從全國勞模到犯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報報道,創辦于20世紀70年代的鎮辦集体企業平湖光明電訊變壓器厂(下稱光明厂),在1980年11月起王菊明任厂長的18年間,企業年利稅超千万元,躋身浙江省電子工業企業效益的前列。王菊明多次榮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优秀鄉鎮企業家、浙江省优秀厂長等稱號,是嘉興市和平湖市數屆人大代表。
1999年10月27日,王菊明因涉嫌偷稅、侵占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并經平湖市人大常委會許可,被平湖市公安局刑拘,同年12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00年3月15日,平湖市公安局以王菊明涉嫌犯有職務侵占和虛開增值稅發票這兩項罪名,移送平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王菊明的辯護律師隨即提交了辯護意見,檢察院審查后,將該案退回平湖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4月28日,平湖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終結后,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這份起訴意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王菊明和平湖大明電子厂(下稱大明厂,系1993年6月創辦的村辦企業,組建單位是平湖市曹橋鄉金龍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為王年觀。王菊明在1995年—1997年為該厂技術顧問,并在他1998年离開光明厂后,于1999年任該厂技術副厂長。)進行有關涉嫌偷稅罪的犯罪指控。另外還增加了一名涉嫌偷稅的犯罪嫌疑人。
5月17日,王菊明辯護人再次向檢察院提起《補充辯護意見》,認為“大明厂和犯罪嫌疑人王菊明均不构成偷稅罪,請求依法撤銷偷稅罪的犯罪指控,并對此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并未采納辯護人的意見,于6月13日向平湖市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分別指控大明厂犯虛開增值稅發票和偷稅罪,光明厂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王菊明犯侵占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偷稅罪。
原市委書記為涉稅問題作証
2000年7月10日,平湖市法院對王菊明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每天有數百人次到庭旁听,庭審持續了長達五天半時間。
更引人關注的是,原平湖市市委書記為王菊明涉嫌偷稅問題提供了一份很重要的書面証据。他在這份律師的調查筆錄中說:“据王菊明匯報,當時光明厂与大明厂出口產品有一部分,由于平湖外貿公司不能及時提供有關出口產品的核銷証明,致使光明、大明兩厂無法開具銷售發票,無法辦理該部分出口產品的免稅証明。我當時認為此事并不复雜,用不著市委書記、市長出面協調,當時我就打電話給平湖市國稅局局長顧北亭同志,請他出面与外貿公司等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此事;同時我還關照王菊明,以后遇到此類事情要主動与外貿公司及有關主管部門商量溝通,后來我于1996年4月份因工作調動不再擔任平湖市委書記,所以有關光明厂与大明厂的上述事宜的落實情況就不清楚了。”
這份証据進一步証實了王菊明在主觀上并不存在偷稅的故意。同時也印証了王菊明曾因平湖外貿公司不給大明厂辦理出口貨物的核銷手續、提供相關的開票依据和辦理免稅証明,而找市委領導解決問題的事實。
根据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作為來料加工复出口企業的大明厂,必須先由平湖外貿公司辦妥“來料加工免稅証明”并轉交給企業后,企業才能据此開具發票作銷售收入,然后進行納稅申報。所以辯護人認為退一万步講,就算大明厂构成偷稅罪,責任也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造成大明厂無法申報納稅的平湖市外貿公司。
而最關鍵的是,1995年至1997年期間,王菊明不是大明厂的財務及納稅申報工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僅是該厂的技術顧問,不具備偷稅罪的主体資格。
原審一審判決中,法院也認定“公訴机關指控被告單位大明厂及被告人王菊明犯偷稅罪不能成立。”
一審認定有罪二審撤銷原判
在五天半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唇槍舌劍,爭辯异常激烈。被告單位大明厂的訴訟代表人及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大明厂的犯罪事實与平湖市大明電子厂無關,因1999年5月21日設立的平湖市大明電子厂并非本案的被告單位,不能追究已注銷的被告單位大明厂的刑事責任。且平湖市大明電子厂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的事實。而被告單位光明厂的訴訟代表人未提出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光明厂确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觀事實,但這是王菊明的個人行為,光明厂不构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被告人王菊明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菊明對大明厂沒有投資,不是大明厂的業主,該厂系村辦集体企業,認定其侵占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未侵占光明厂的財產112100‧41元的矽鋼片款;而价值148000元的UPS不間斷電源設備款是財務人員工作上的失誤所致,其主觀上無侵占的故意。同樣,被告人王菊明也無偷稅的故意,且不是偷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造成大明厂未繳企業所得稅責任在外貿公司。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名成立,但其中兩筆証据不足。
時隔3個月,即2000年10月12日,平湖市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當庭作出一審宣判:“一、對被告單位大明厂終止審理。二、被告單位光明厂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20万元。三、被告人王菊明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所得贓款260100‧41元發還給光明厂(由扣押机關平湖市公安局發還),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万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万元。”
嘉興市中院在接到大明厂和王菊明的上訴后,進行了審理。12月27日,嘉興市中院對大明厂上訴案,作出裁定:“因原審已依法對其終止審理,現上訴的平湖市大明電子厂并非本案的原審被告單位,据此決定不予受理。”
同日,對王菊明上訴一案,嘉興市中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王菊明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証据不足”。据此,嘉興市中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撤銷平湖市人民法院(2000)平刑初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發回平湖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王菊明是不是大明厂的業主?
“王菊明一案”發回重審后,在當地引起了更加廣泛的關注。
2001年1月5日,平湖市法院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2月9日,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后,于2月28日向平湖市法院重新提起公訴,指控被告單位光明厂犯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菊明被指控的罪名与一審時一樣,仍然是犯侵占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偷稅罪。
在檢察机關先后兩次所指控的,以及一審法院認定和重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所爭論的焦點之一:被告人王菊明究竟是不是大明厂的業主?這是直接決定王菊明能否构成指控的三個罪名的前提和基礎。
檢察院指控王菊明涉嫌的三項罪名,是其在任光明厂厂長,同時又是大明厂業主期間,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如指控的侵占罪,認定王菊明利用職務之便,讓光明厂為其私營企業大明厂多付和支付貨款,從而侵吞光明厂26万集体財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認定光明厂違反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3‧6万元,抵扣稅款12万余元,另外他還指示大明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4万余元,稅額9‧3万余元。其作為光明厂厂長,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罪責難逃。同樣作為大明厂業主,也難逃其責。偷稅罪,認定其指使大明厂偷逃企業所得稅479万余元。
而辯護人在一審、二審和這次重審的庭審中,始終認為被告人王菊明根本不是大明厂的業主,所以公訴机關所指控的三項罪名,除了其中光明厂在他任厂長期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与他有關外,其它有關大明厂的事情,無論是否确實,都与王菊明無關。
辯護人舉証指出,從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上可以看出,1993年6月創辦的平湖大明電子厂組建單位是平湖市曹橋鄉金龍村村民委員會,經濟性質為村辦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王年觀。1996年3月變更法定代表人為張富民。49‧5万元原始注冊資金中,45万元由金龍村向平湖城建局借款,4‧5万元系張富民投入。因此王菊明不是大明厂業主。
原始賬本和提貨單不能出示?
此案的另一個焦點是,王菊明究竟有沒有侵占所指控的兩筆26万余元的財產呢?
庭審中,對起訴指控侵占的第一筆112100‧41元矽鋼片款,辯護人當庭出示了大明電子倉庫保管員顧某的証言,顧某稱由他本人記錄的有關光明厂、大明厂的矽鋼片的原始流水賬經查對,在1997年3—5月間,大明厂根本沒有收到過賣方浙江川電光明鋼板加工有限公司(下稱川電公司)這兩筆价值11‧2万元的矽鋼片的記錄,川電公司也提供不出這筆貨是大明厂提走的任何原始依据。
然而,這個重要的賬本卻被平湖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偵查人員取走。庭審時,辯護人多次要求公訴机關出示該流水賬本,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公訴机關對這一重要証据卻拒不出示。一審時,平湖法院采取了回避的態度,這次重審依然如此。
辯護人還指出,大明厂向川電公司提貨并非王菊明操作,而王菊明作為一厂之長,根本不可能知道每筆提貨單的具体數字。而實際操作提貨的是大明厂提貨員黃某。黃某在向公安机關作証時談到,他為大明厂采購的矽鋼片均運到大明厂,由倉庫收貨員收入倉庫并記錄,他每次向川電公司提貨均簽提貨單交給川電公司。這些提貨單是直接确認黃某代表大明厂,從川電公司提走了多少貨并運至大明厂入庫的重要依据。但讓人想不到的是,川電公司卻以遺?陞悕琱ㄔX示黃某簽領的提貨單。而這些提貨單憑証保留年限至少為10年。另外,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王菊明侵占的另一筆14‧8万元UPS電源設備款,因款已付給光明厂(有匯票為証),辯護人認為這一指控同樣不能成立。
据了解,公訴机關認定王菊明侵占14‧8万元設備款的依据主要是大明厂出納張菊華在審查期間的筆錄証言。交貨前開增值稅發票是否犯罪?
公訴人這次指控的被告人王菊明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有四筆,庭審中,辯護人對指控的其中兩筆事實沒有异議,但對其中一筆一審法院已不予認定和另一筆50‧4万元矽鋼片的6張稅款73230‧77元提出异議,認為這筆是有實際貨物交易的,不存在虛開的事實;且公訴人對這一次虛開行為重复認定為虛開數額,有違刑事原理。
辯護人認為,在1996年5月底,光明厂委托大明厂采納一批价格50‧4万元的矽鋼片,被告人王菊明讓大明厂出納開具的這筆矽鋼片增值稅發票時,當時确有真實貨款交易的意愿,但由于當時市場行情的急劇波動而未能及時向光明厂供貨,后以105吨矽鋼片衝抵了這50‧4万元的矽鋼片,完成了交付,故不存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被告人王菊明沒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主觀故意,國家稅額也毫無損失。誠然,在貨物還沒實際交付時,就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先行抵扣稅款是違法的,但也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這与刑事犯罪有著本質的區別。記者的憤怒与老職工的同情在一審判決一個月后,當地傳媒發表了一篇《從“辦厂能人”到階下囚》的文章,開頭在歷數王菊明的成績功勞后說:“然而王菊明卻于1993年開辦了私營企業平湖大明電子厂,于是大明厂一天天‘亮’起來,光明厂卻迅速地‘暗’下去,而王菊明也最終將自己送上了法院,終結了自己的企業經營生涯。”
在另一篇《王菊明的悲劇》一文中,稱“不免既為王菊明的違法舉動而憤怒,同時也為其從‘辦厂能人’到階下囚的人生軌跡而遺憾。”“但王菊明卻最終毀于自己的貪欲……尤其像王菊明這樣一明一暗經營兩家企業,拿著集体厂的‘雞’去生私營厂的‘蛋’,是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懂得的違法行為。”
庭審中,王菊明在陳述中提到,其与光明厂的主管部門城關鎮政府(現為當湖鎮)的承包合同(經市公証處公証),其擔任厂長期間的獎金,是按合同中規定的有關利潤比例提成的,但至今他還有70多万獎金尚未領取。
一位60歲的老職工和一些旁听者听了后感嘆:“王菊明這個案子都快搞了兩年,既沒查出王菊明貪污,也沒查出受賄,現在像他這樣的厂長太少了。”
而早在一審判決后,一份由光明厂許多工人簽名寄給中央、省、市領導的投訴信中,這些工人在信中強烈呼吁“希望能公正對待老厂長王菊明,虛開增值稅發票是不對,但他是為厂里,不是為個人,希望能實事求是依法處理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