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割舌事件后續:副局長刑訊逼供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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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山西嵐縣“割舌”事件日前有了初步處理結果。涉嫌對受害人李綠松刑訊逼供的嵐縣公安局副局長吳容光、干警楊四成一審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嵐縣公安局除已付16万元醫療費外,一次性賠償李綠松經濟損失98877元。

  据報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呂梁分院調查指出,1999年12月10日夜,嵐縣縣委、縣政府、縣政協、縣教育局的4塊牌子被盜,大門旁的牆上被人用紅色廣告色書寫了“鏟除貪官污吏、鏟除腐敗”等標語。12月11日上午,縣公安局干警在李綠松姑姑家中找到李,詢問中,雙方發生撕打,后發現李身上有紅廣告色,隨即強行給李戴上手銬,捆住雙腳,于當日14時帶回刑警隊,由干警分4班訊問和看守。詢問過程中,李始終被戴著手銬,捆著雙腳,口中被勒上毛巾,訊問毫無進展。將李桎留約32個小時后,于12月12日21時,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決定對李刑事拘留,22時送縣看守所關押。傳喚、拘留等法律手續均在之后補辦。

  李綠松被關進看守所后,看守所指導員因“李不服管理”就給李加戴了手銬、腳鐐,并在請示主管的公安局副局長吳容光同意后,將李身著單衣單褲捆在了自制的土刑具門板上,面朝門口斜立于監室土坑邊。期間,因李絕食,醫生給其強制灌流食4次。直至12月24日,李綠松被送往縣醫院時,已极度衰竭,不能站立,臀部、背部生褥瘡,雙腳跟破潰,消化道出血,水電解質代謝、酸鹼平衡紊亂。2001年1月15日,李綠松辦理了取保侯審手續,轉至呂梁地區榮軍醫院治療。

  近日興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容光、楊四成濫用職權,虐待被監管人員,致使被監管人員人身受到嚴重傷害,影響惡劣。對吳容光和楊四成分別以濫用職權罪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嵐縣公安局應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已付的16万元醫療費外,再一次性賠償李綠松經濟損失98877元。

  目前民事賠償已執行。吳、楊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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