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2日訊】 隨著納稅人跨國交易行為的增多,一些納稅人往往利用不同國家間稅收征管上的差异和漏洞進行偷避稅,而《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程》的出台對實施稅收情報交換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規定。
据新浪財經縱橫報道, 陳引北京報道 隨著全球經濟一体化的深入發展,納稅人跨國交易行為越來越多。一些納稅人往往利用不同國家間稅收征管上的差异和漏洞,特別是一國稅務部門對納稅人跨國交易情況掌握不夠准确的現實進行偷避稅。因此,在國家間的稅收協定中,基本上都規定了為防止偷避稅而交換情報的條款。不久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對實施稅收情報交換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規定。
据有關人士介紹,在查處跨國偷避稅案件中,稅務人員遇到的最大困難是難以全面、准确掌握納稅人經營、交易的真實資料,導致稅務机關雖然對某些納稅人的交易有所怀疑,但苦于証据不足而無法追究,或者是追究的力度很弱。在許多反避稅案件中,我們經常看到“經過与納稅人艱苦談判、協商而達成……”等字眼,這說明稅務机關在執法過程中,因為對納稅人跨國交易的資料掌握不全而顯得底气不足。
据中國稅務報分析,《規程》的發布,進一步規范了我國和其他國家交換稅收情報的有關事項,也意味著我國將更多地利用國際稅收情報查處跨國偷避稅案件。對此,納稅人有必要予以注意。
《規程》明确,稅收情報交換是我國作為稅收協定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開展稅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國家稅務總局已把稅收情報交換作為2001年涉外稅收工作的重點。稅收情報是簽訂有稅收協定的締約國稅收主管部門之間交換的、為實施稅收協定和稅收協定所涉及的稅种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所必須的情報。也就是說,我國只同簽訂有稅收協定并生效的國家交換稅收情報,而且,稅收情報的范圍一般僅涉及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种,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等。締約國間提供的稅收情報不包括按照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報,也不包括泄露貿易、經營、工業、商業或行業秘密、工藝,或者泄露后會扰亂一國公共秩序的情報。
根据《規程》的規定,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同期稅務檢查等類型。同特定納稅人關系最密切的是專項情報交換,它是一國稅務主管當局就國內某一稅務案件提出具体問題,請求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証的行為。這類情報包括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証實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獲取納稅人境外關聯企業的情況、核實納稅人与境外公司交易數額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情報;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則涉及某一經濟行業的運營方式、价格決定方式、偷稅、避稅新趨勢等方面的情報;同期稅務檢查是兩個以上國家的稅務主管當局,同時并獨立地在各自國家內,對有共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涉稅事項進行檢查,并相互交流在檢查中獲得的信息。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稅收情報交換的方式越來越多,通過情報交換查處偷避稅的力度會有提高。
《規程》規定,當收到他國要求提供某納稅人的稅收情報時,稅務机關可以采取向該納稅人發出“查詢通知單”,或者直接向納稅人詢問以及進行專案稅務調查的方式獲得情報。如果稅務机關向納稅人發出“查詢通知單”,納稅人就應該知道自己已成為了被調查對象。
另外,《規程》還明确了情報交換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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