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訊】國代助理資遣費該給、不該給的爭議,中午終於塵埃落定,就如同外界預期的,勞委會作成國代助理為「定期契約」的決定,因此不發給資遣費,即使勞委會「依法論事」,但今天的解釋,無异已經大開惡例,行政中立再受戕害,為政治服務的例子再添一樁。
据《聯合晚報》報導, 在外界高度關切下,國代助理資遣費已成為政治問題,勞委會處於政治效應及民怨的雙重壓力下,陷入兩難,無論如何解釋,都有一方不滿意,不過就像法院判決,總有一方不滿,但講求的是証据与法理。
外界質疑焦點在於,到底國代与助理之間是屬於「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 由於將國代助理与國代的勞雇關系定義為「不定期契約」,將牽涉到勞基法第11條,「業務性質變更或因不可抗利因素」,導致中途解約或离職,因此需發給資遣費,勞委會為國庫考量,更体察行政院的風向,於是做出貽笑各方的結論。
稍懂勞工法令的人都知道,一旦雇關系成立,若無明确告知或符合勞基法中特許的定期契約要件,就一律視為不定期契約,國代助理何嘗不是如此,硬是說因國代有任期,所以是「定期契約」,不僅國代助理不服气,恐怕許多從事多年勞政的勞工官員也不同意,而廣大的勞工朋友,對定期契約有此新解,也要為日後的工作前途与保障捏一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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