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訊】中國公安部12日發布實施《公安机關人民警察末位調整暫行規定》。
《規定》指出,公安机關人民警察末位調整,是指由基層單位在考核測評的基礎上提出、縣(市、區)級以上公安机關審批确定一定比例的末位民警,通過离崗培訓、試崗工作等調整辦法,促進末位民警轉化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規定》指出,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末位調整:有《公安机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不夠辭退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确定為不稱職的;目標崗位責任年度考核被确定為末位的;專業与崗位任職資格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在聘用或雙向選擇中落聘的;執法過錯較嚴重的;不能胜任現崗位工作的。
對被确定為末位的公安民警,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并進行离崗培訓。离崗培訓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机關組織實施;民警离崗培訓人數在20人以上的縣(市、區)級公安机關,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机關批准,可以自行組織培訓,培訓期為兩個月。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离崗培訓后,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机關組織考試考核,合格者進行試崗工作。試崗期為六個月,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被确定為末位調整的公安民警在离崗培訓和試崗工作期間,除保留基本工資外,停發崗位津貼、獎金等。
《規定》要求,被确定為末位調整的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或調离公安机關:离崗培訓后考試考核不合格的;試崗工作不合格的;連續兩次被确定為末位調整的;其他不适應、不适合從事公安工作的。
公安民警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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