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8日訊】“火車站脫衣搜身”案仍處于“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階段,但一個法理問題卻由法律界人士提出來。南方都市報記者昨日專訪知名律師朱小斌先生時,朱先生指出,按目前的法律,在此類不易獲取証据的糾紛中,弱勢群体還要承擔舉証責任,胜訴難度更加大。對于這些糾紛中的弱勢者,司法机關應考慮提供法律救助,主動取証以澄清事實。
警方筆錄至為重要
南方都市報報道,事件中,8位打工妹所在的工厂人事部的主管周先生曾撥打110報警,但是警員到達后,打工妹們由于恐懼,又不懂法律,未能大聲地站出來指証,也未在警方作筆錄。發生糾紛后火車站和打工妹各執一詞,雙方的口供几乎完全不同,那么,怎樣的口供最具法律效力呢?
朱律師告知南方都市報記者,報不報案、有沒有作詢問筆錄有相當大的差別,最可靠的方法是打110報警,讓警方做詢問筆錄。警方代表國家机關做的這种筆錄,記下了事發當時的情況,最原始也最接近真實,在法庭上比當事人自己的陳述要有力得多。朱律師說,在這次搜身事件中,打工妹報案是十分正确的,但不當場指証,就使自己失去了一個很有利的取証時机,因為當場指証是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証据使用的。在這個問題上,消費者們應當從中吸取教訓。
弱勢群体舉証困難
据朱律師介紹,法院在處理普通的民事案時,在証据搜集上有“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也就是說,你要告對方搜了自己的身,就要拿出對方搜身的証据來,法院一般不會主動為哪方取証。在“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下,象搜身這類証据獲取有很大難度的案件,誰提出訴訟,即意味著誰就先處于一個极不利的地位,隨時得面臨敗訴。同時被搜身者又大多處于弱勢群体,比如這8個打工妹,要她們來承擔舉証的責任,去作指紋鑒定或醫療鑒定,對她們是否太過沉重?
有鑒于此,朱律師認為,人身權、人格權被損害性質非常嚴重,而被侵害者又往往是弱勢群体。為了澄清事實,為了給弱勢群体討回公道,國家應該考慮針對弱勢群体采用主動取証的方法提供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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