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司法權

郭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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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是保証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國家權力。

按照權力分立的理論,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都是相對獨立的。按照憲政國家的經驗,在所有的權力中,必須特別強調司法權的獨立性。司法獨立的含義是:避免立法和行政干涉司法;在不受干涉的條件下保証司法的公正。司法獨立不是法治的全部,但可以說是法治的標志。因為司法獨立表明權力的分立和司法的公正;權力分立的地方政府權力才能制約,司法公正的地方公民利權才有保障。實行法治不僅僅是司法獨立,但沒有司法獨立肯定沒有法治。

在實行法治的憲政國家,經過了長期的奮斗,才實現司法獨立。后起的國家往往搬用憲政國家的法律條文,但難以實施;法律的實施比法律的制定困難得多。即使憲法寫上了司法獨立的詞句,也難有司法獨立的事實。

中國就是一個憲法上有司法獨立的詞句、而沒有司法獨立的事實的國家。究其原因,一是歷史傳統的陰魂不散;二是從西方引進的司法獨立的思想,自50年代開始又不斷地遭到抵制和批判。

中國古代的皇帝和官吏都是大權獨攬,立法、行政、司法一把抓的全權統治者。現在,全權統治者不過換了名稱,不叫皇帝和官吏,叫做党和干部。史書記載,秦始皇“晝斷獄,夜理書”(白天審案子,夜里批文件)。后來的許多皇帝雖不親自審案,但管審批。民間稱頌的“包青天”也不是法官。包拯是京兆尹,相當于北京市市長。几千年來,人們的觀念上認為,行政長官掌控司法是合情合理的。所以發展到今天,第一把手雖然不審案也要領導審案。古代的法律叫做“正律”,除此以外,皇帝發布的“詔令”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高于法律。所以,現在的“首長指示”也可以改變法律。漢朝的董仲舒發明“春秋斷獄”,即引証孔子刪定的《春秋》中的詞句,可以作為斷獄的根据。而后,儒家經典中的觀點也成了法律。所以,“文化大革命”中才有以《毛主席語錄》判刑的翻版。

19世紀末,司法獨立的思想輸入中國。清政府在預備立憲時,1909年制定的《法院編制法》中,第一次寫入司法獨立的原則。這個法律還沒有頒行,清王朝就滅亡了。司法獨立出師不利。正式确立司法獨立原則的法律是辛亥革命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后來的北洋軍閥政府和國民党政府都相繼標榜司法獨立,但在軍閥獨裁和一党專權的壓制下徒有其名。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到3年,在反右運動中,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遭到批判。持有此种主張的學者、法官都被打成“右派份子”。作為反右運動的成果,加強了“党的領導”,确定各級司法机關辦案必須向同級党委請示報告。1958年,司法机關也卷入了“大躍進”,一再簡化審判程序,冤、假、錯案成倍增長。到了“文化大革命”,司法机關都被砸爛了,代之以專案組和群眾專政。憲法和法律都被踩在腳下。全國只有一個未經合法程序通過的非法的法律《國務院、中央文革關于文化大革命中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內容有6條,簡稱《公安六條》)。古代,事實上司法不獨立,但并非有意識地反對司法獨立。在全世界走向憲政的時代,中國反對司法獨立,完全是背道而馳,導致否定司法、否定法律。這是合乎邏輯的結果。具体表現是,一方面,無法無天,社會失序;另一方面,胡判濫罰,草菅人命。胡耀邦曾公布一項數字:“文化大革命”中各种冤、假、錯案的受害者4,000万人,連同受株連者共達16,000万人,相當于歐洲好几個大國的人口總和。

与毛澤東一起反對司法獨立的鄧小平、彭真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在文革中自食其果,吃夠了苦頭。為了吸取文革的教訓,他們也主張“健全法制”了。1982年憲法寫上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机關、社會團体和個人的干涉。”鄧小平等人還是与毛澤東一樣,繼續維護共產党的一党專權,与毛澤東不一樣的只是拋棄了文革中的极端惡劣的做法;目的一樣,手段不一樣。司法机關只受“党的領導”,所以不受其它一切干涉;不容他人染指,正是体現“党的領導”的神圣。這還叫“獨立行使審判權”嗎?老干部們在文革中失去法律保護的恐懼,文革后又轉變為以法律壓制人民的威嚴。

一党專權之下,所謂“司法獨立”是怎么回事?

司法机關之上有党的領導。共產党的党中央和各級党委特設政法委員會,領導政府的公安、檢察、法院。1983年以后不斷開展的“嚴打”(嚴厲打擊各种刑事犯罪活動),就是由党的政法委員會領導,協調公、檢、法進行的。正因為司法不獨立,不能有效地懲辦罪犯、保護人民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中共不得不周期性地開展“嚴打”來改善治安;一搞運動,加強党的領導,凸顯政法委員會的作用,更沒有司法獨立可言。

司法机關之內還有党的領導。在司法机關內部,同所有的國家机關一樣,設有党組。党組是党中央或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負責貫徹党的方針、政策和決定。党組成員是司法机關的主要党員干部,党組書記由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兼任。党組在司法机關內部是決定一切的領導核心。

司法机關辦案,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之外,又有党的控制程序。這就是大案、要案報告批准制度和等級管轄制度。檢察院和法院對大案、要案的審理,必須事先向地方党委或党中央報告,經批准后才能進入審判程序。這叫做“先批后審”。涉案人員的級別不同,審批的党組織的權限也不同。縣、處級官員的案件報地市級党委審批;地市級、司局級官員的案件報省級党委審批;省、部級以上官員的案件報党中央審批。

由于中國的司法人員大多數是共產党員,他們以服從党組織為首要考慮。當党的決定与司法公正發生衝突時,他們宁可背离司法公正而選擇服從党的決定。如果某些党員表現出追求司法獨立的傾向,党組織可以將其調离或撤職。

即使沒有外部干涉,中國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客觀環境也不利于司法獨立。司法机關的經費、司法人員的待遇都仰仗行政机關。由于這种利益机制,司法机關不能不受行政机關的掣肘。經濟案件審判中的地方主義,足以表明司法机關對行政机關的依附。在經濟体制改革中的權力下放,加強了地方的經濟利益。地方政府是各方面經濟利益的總代表。与此同時,由于不同地區之間經濟交往的頻繁,糾紛的增多,向法院投訴的經濟案件也大量發生。各地法院的判決往往偏袒本地法人,對外地法院的判決拒絕執行,甚至非法扣壓外地當事人作為人質。為了保護地方利益,司法机關自愿充當行政机關的工具,与之合謀。司法公正的原則蕩然無存。

司法机關內部的制度也妨礙司法獨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除了法律明文規定以外,事實上還有一种疑難案件請示報告制度。當下級法院遇到疑難案件一時無法定奪,可以逐級向上請示。上級法院作出答复,下級法院才進入審判程序。這种制度同樣違反了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下級法院根据上級法院的指示進行判決,自己可以毫無責任;同時也使上訴程序變得毫無意義,因為上級法院早已作出判決。

司法獨立的含義不僅是司法机關獨立行使司法權,還有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中國的審判制度規定,各級法院建立審判委員會。作出判決,法庭上的法官沒有決定權,決定權操在法庭之外、法官背后的審判委員會手中。法官的意見与審判委員會不一致,必須服從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而且,開庭之前審判委員會已經作出判決,也使得庭審毫無意義。

總之,起訴、上訴,開庭、辯論,一切都是無謂之舉,真正的判決由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以及共產党的政法委員會事先在幕后操作。

司法獨立是制約權力腐敗的重要措施。中國官場的嚴重腐敗,反証沒有司法獨立;不僅如此,司法机關本身也腐敗了,敲詐勒索,收受賄賂,“吃了原告吃被告”。司法腐敗是一個政權腐敗的最深層。

中國的司法改革叫喊了多年,鮮有成效。原因是沒有把司法改革作為全盤政治制度改革的一部份。醫治中國政治制度的弊病,歷史已經提供了現成的藥方,問題是中國的領導人拒絕采用。鄧小平對美國總統卡特說:“中國如果照搬你們的多党競選、三權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動亂的局面。”(《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44頁)為什么“那一套”在美國造成穩定局面,到了中國“肯定是動亂的局面”?何以証明?權力分立、多党競爭再加上言論自由,這是几個世紀以來在反對封建專制、實現民主憲政的事業中運用人類智慧所創造的成功經驗,不是美國的專利,具有普遍的价值。在中國,要進行真正的改革,從任何一方面出發,最終無不聚焦到這三點。就以司法改革來說,欲求司法獨立,必須實行權力分立;欲求權力分立,必須取消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上的党權,實行多党競爭;欲求多党競爭,必須允許公開的反對運動,實行言論自由。當然,美國的成功經驗中國不能照搬,事實上沒有人主張照搬,倒是常常有人以反對照搬為借口頑固地拒絕采用普遍原則。

(轉自<<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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